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开罚〔2026〕4号
发布日期:2026-03-05
信息来源: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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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443F
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平峰二路**号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树脂桶仓库有7个树脂吨桶正在进行倒罐作业,作业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