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9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收到举报称经开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等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通过调查发现,涉案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在丙类仓库(二)二层储存丙酮、异丙醇、正庚烷、氯甲酸乙酯(剧毒品)等危化品;2、在丁类车间(一)擅自安装7套反应釜进行固体废料后处理产生溶剂(危化品)。执法人员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责令暂时停止生产,并对涉案公司丙类仓库(二)二层及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及丁类车间(一)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科技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经许可,在丁类车间(一)安装7套反应釜进行固体废料后处理产生溶剂(属于危化品),2.违反规定在丙类仓库(二)二层储存丙酮、异丙醇、正庚烷、氯甲酸乙酯(剧毒品)等危化品。2025年4月8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对涉案公司合并作出处以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整(¥23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需经过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取得许可证等环节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按要求储存、使用危化品。
危化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性,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未严格按照三同时流程完成竣工验收,非法投入生产常因设施简陋、违规操作,加之危化品乱堆乱放,管理混乱极易导致泄漏、爆炸等灾难性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可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引发的群死群伤事件,维护经开区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