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快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更好激发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经开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4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经开区经济发展部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2022-2025)》(丽经开〔2022〕18号)文件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4月25日-2025年5月7日。
二、各单位或个人如有宝贵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书面形式反馈至经开区经济发展部。
三、联系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238号1705办公室,联系人:陈玲,联系电话:0578-2600063。
附件: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
2025年4月25日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
“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快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引领推动经开区工业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4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2022-2025)》(丽经开〔2022〕18号)文件基础上作进一步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标准
(一)评价范围
区内上年度所有工业企业。其中,供热、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以及未投产(供地三年无特殊原因而未投产的除外)企业,不列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原则
原则上按宗地进行评价,规上工业租赁企业独立评价。突出宗地主责任,按照宗地主企业对工业用地负总责,承租企业仅对承租用地负责的原则开展评价。宗地主企业的考核用地面积为:自有工业用地面积;考核数据:上述用地上具有合法手续的工业企业数据进行合并计算。完全承租的规上企业法人的考核用地面积为:承租的用地面积;考核数据:承租用地上具有合法手续的工业企业数据进行合并计算,再转租工业企业数据不予合并。供地三年无特殊原因而未投产土地的面积计入企业实际用地面积;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另行分地块评价。
(三)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1.指标权重设置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0%、亩均增加值占30%、单位能耗增加值占10%、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占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占70%、单位用电税收占30%。
2.指标基准值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评规上企业当年平均值的1.5倍。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参评规下企业当年平均值。
3.综合加分项
类型 | 综合加分项 |
1 | 当年工业技改设备投资超过200(含)万元加0.5分,每增加300万元加0.5分,最高不超过6分。 |
2 | ①当年成功获得省级绿色制造领域评定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加3分。 ②当年认定升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加1分。 ③当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加1分,成功评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加3分。 |
3 | ①当年新纳入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的,加3分。 ②当年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各加1分。 ③评价年度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的,加1分。 |
4 | ①拥有省、市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分别加5分和3分。 ②拥有入选国家“海外引才计划”、省“海外引才计划”、市“绿谷精英”、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队”的人才,每人加3分。 |
5 | ①评价年度新增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的,分别加5分、3分。 ②评价年度新增“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加5分。 ③评价年度担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主要起草者的,分别加5分、3分、3分。 |
综合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20分。各单项加分指标中,有重复的,取最高分值,不重复计分。
4.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超额加分
(1)亩均税收超过25万元/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超过15万元/亩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每增加1万元/亩加0.2分,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
(2)亩均增加值超过120万元/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增加5万元/亩加0.2分,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
5.扣分项
类型 | 扣分项 |
1 | 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能耗考核目标任务不达标企业扣1分。 |
2 | 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增加值率低于20%的,每降低2%扣0.5分。 |
3 | 企业实际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每超出审批值10%扣0.2分。未办理节能审查的企业扣1分。 |
4 | 规上工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1%-2%(不含),扣1分;比重为0%-1%(不含)的,扣2分,无研发经费支出的,扣5分。 |
5 | 受到环保处罚、生产安全处罚、统计行政处罚的企业,处罚一次扣1分,处罚两次扣3分,处罚三次扣5分,以此类推。 |
以上指标和加、扣分项,可根据区内经济发展需求,由经开区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6.最终得分计算
(1)单项指标得分计算
单项指标得分=(年度指标的数据/基准值)×权重。单项指标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得分不超权数,排污权为零的企业根据环保手续齐全程度进行打分(环保手续分为五项,指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审批、完成“三同时”验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2年内是否有信访投诉核查属实的情况、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等环保相关手续完成情况,每完成一项得2分)。”
(2)最终得分计算
最终得分=所有单项指标得分之和+所有综合加分之和+亩均超额加分之和-扣分项扣分之和。
(四)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年度最终得分,分规上、规下企业两类分成ABCD四类:
(1)A类为优先发展类。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20%(含)的规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含)的规下工业企业。
(2)B类为提升发展类。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20%-70%(含)之间的规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10%-50%(含)之间的规下工业企业。
(3)C类为调控帮扶类。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调控帮扶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70%-95%(含)的规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50%-90%(含)之间的规下工业企业。
(4)D类为倒逼整治类。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效益差且提供无望,或其他需倒逼整治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5%的规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10%的规下工业企业。
二、评价修正
(一)提档
1.若综合评分达不到A类,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列入A类:
(1)A股上市企业(主体位于经开区),新三板创新层企业(主体位于经开区);
(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
(3)年度税收实际贡献≥3000万元;
(4)当年成功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制造领域国家级评定项目、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未来工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研究院、浙江省及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2.若综合评分达不到B类,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列入B类:
(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
(2)年度税收实际贡献≥1000万元。
本条款在企业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因节能减排、涉及偷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优先于限档第1条。
(二)限档
1.评价年度税收实际贡献350万元(含)以下的、亩均增加值115万元/亩以下的、亩均税收低于17万元/亩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列入A类;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因节能减排、涉及偷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亩均增加值低于85万元/亩的规上企业,以及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亩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2.用地面积在10—15亩(不含)且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仍未上规的工业企业及用地15亩及以上仍未上规的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直接列为D类,但如果该宗地上的租赁企业上规视该宗地上规,不直接列入D类。
3.省市区各级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整治专项行动中明确需关停淘汰的、实际已关停的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提升,直接列入D类,名单由低指办提供。
4.无研发费用的企业,不得列入A、B类。
5.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数据不参与评价的、应参加综合评价而未参加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三)豁免
1.符合以下情况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企业(因限档项而列入D类的除外):
(1)应急医疗物资重点生产企业;
(2)农产品保供稳价类企业;
(3)新兴产业培育类、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
(4)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5)产业延伸的孵化器、交易市场以及服务业营业收入超3亿元的地块;
(6)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项目、省重点人才团队及市”绿谷精英”项目的人才在我区设立的企业;
(7)列入国家、省、市级规下企业样本的企业(停产企业除外)。
2.列入回购或腾退企业暂不列入当年绩效评价范围,企业名单由低指办确认、提供。
3.投产不满两年、兼并重组不满一年的企业,以及当年新升规的企业,给予一年的培育期,当年不列入D类。其中,主导产业重点招商项目给予新升规企业三年培育期,期间企业评价等次保底为B,时间自企业成功升规节点开始计算。以后年度按实际评价分类。主导产业重点招商项目名单由投资促进部提供。
4.企业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当年评价等次不列入D类,企业名单由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提供。单家企业不得连续三年列入该名单。
(四)其他规定
1.宗地合并。对单宗土地上存在多个工业企业法人,共租共用难以分割明确的,可以申请合并评价,采用同一评价结果。
2.关联企业合并。若集团企业或母公司名下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同一法人代表所属企业中有自有地块,则宗地主企业可以申请关联企业合并评价,采用同一评价结果。租赁在其他地块上的关联企业数据不并入其他地块计算。
3.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以亩均税收高者靠前;亩均税收也相同的情况下,以亩均增加值高者靠前。
4.经认定调整分类档次的,原则上不影响企业原评价分类档次的控制比例。
5.半导体行业等特殊情况的企业由领导小组讨论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评级。
三、工作流程
(一)初步确立企业评价名单
根据办法要求,经济发展部牵头发改、财政、环保、安监、税务、自然资源、供电、低效工业企业整治提升指挥部等部门通过比对、关联、筛选匹配、调查核实等工作初步确定纳入评价的企业名单。
(二)初步评价
1.采集数据、汇总。发改、环保、税务、自然资源、供电等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提供,经济发展部负责数据汇总匹配、关联计算工作。
2.确立名单。经济发展部将汇总计算好的数据交相关部门重新核查,确定评价对象名单。
3.初评。经济发展部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质量效益,按照评价细则、计算方法,完成初步评价。
(三)最终评价及公告
1.公示。将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对评价有疑义的由被评价单位(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核实或修正。
2.终评。回收、整理意见建议,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和调整,通过主任办公会议确定评价数据和结果。
3.公告。最终评价结果发文公布。
四、结果运用
1.实施差别化税收机制。执行省市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相关政策条款。加强对D类企业税源风险管理。(责任单位:税务局)
2.实施差别化用地机制。优先支持A、B类企业的用地需求,鼓励C类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对D类企业审慎新增土地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分局)
3.实施差别化用电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差别化电价政策,扩大差别化电价实施行业范围,按照评价宗地企业用户户号,对区内符合实施条件的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每千瓦时提高0.3元;连续2年及以上被评为D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0.5元。(责任单位:发展改革部、低指办、南城供电分局)
4.实施差别化用气机制。实施工业企业差别化天然气价格政策,在现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上,A类企业减收0.03元/立方米,对D类企业的用气价格不予优惠。(责任单位:发展改革部)
5.实施差别化排污机制。对A、B类企业在排污权指标保障、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综合执法部)
6.实施差别化创新要素机制。在同等条件下,对A、B两类企业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引进培养以及建设各类开放创新创业平台和博士后工作站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A、B两类企业优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经济发展部、党群工作部、发展改革部、财政国资部)
7.实施差别化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企业亩均效益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A类企业当年享受财政补助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10%;B类企业补助比例不变;C类企业补助比例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下降30%;D类企业一律不得享受财政奖补政策。按地方综合贡献比例奖补、“一企一策”、税费减免、上级补助等事项不适用本条。(责任单位:财政国资部、各涉企资金兑付部门)
五、附则
1.本轮评价结果在新一轮评价结果发布之前所有财政扶持兑现按本轮结果兑现。企业因特殊情况影响亩均评价等次的,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发起申请,经产业平台确认后,按照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议事决策规则上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评级。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2022-2025年)〉的通知》(丽经开〔2022〕18号)自本办法发文实施后废止。
3.本办法由经开区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附件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1.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供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租赁合同未明确租赁用地面积,按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租赁的用地面积,无容积率的按每1200平方为一亩折算租赁的用地面积。租赁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收入等证明文件。(3)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南明山街道、集团公司提供企业土地证面积及土地分期情况;由经济发展部牵头三大产业平台、低效指挥部提供企业承租、出租用地面积并进行汇总。
2.税收实际贡献:指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代扣代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分税费按入库时间进行取数。
由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税收实际贡献数据。
二、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
由发展改革部根据年报数据提供。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化的能源。
综合能耗按等价计算,由发展改革部根据月报数据提供。
四、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核定的排污权
核定的排污权指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计,排污权为零的企业根据环保手续齐全程度进行打分(环保手续分为五项,指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审批、完成“三同时”验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2年内是否有信访投诉核查属实的情况、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等环保相关手续完成情况。
由综合执法部提供。
五、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1.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2.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
由发展改革部根据年报数据提供。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由发展改革部根据年报数据提供。
七、年实际用电量
工业企业全年实际用电量。
由南城供电分局提供。
上述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