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4月警示案例
发布日期:2025-04-17 15:08:00
信息来源:经开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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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5年4月8日,综合执法部对辖区一家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与承租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依法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上述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条文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合规建议
存在厂房出租的单位,不能以租代管,一租了之,也不能认为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就可以免除相应的安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出租单位定期要对承租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更是作出了具体要求:出租方应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每日安全巡查、每月联合检查、每季考核通报等工作,督促承租方落实事故隐患闭环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属地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承租方应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