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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3月警示案例
发布日期:2025-03-18 13:46:29 信息来源:经开区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案例简介

2024年9月10日,丽水经开区综合执法部对辖区一企业开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内有一处脱脂废水池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我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该企业脱脂废水池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老化已掉落许久,未及时重新张贴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2024年10月11日,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