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2月警示案例
发布日期:2025-02-25 18:10:36
信息来源:经开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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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4年9月11日,综合执法部对辖区一家工贸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进一步核查发现该企业投产已超过6个月,未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进行安全评价,我单位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2月28日,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该企业受到人民币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投产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按照规定备案。安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