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环开罚〔2024〕21号
姓名:周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332528********1019
地址/住址:浙江省莲都区财富公园
2024年9月27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智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随机抽查了智慧公司噪声监测报告,其中出具的编号为ZH(声)202312010的噪声监测报告中有部分噪声监测数据的实际监测时间与原始数据上的设置监测时间不一致。经调查,你与智慧公司采样员蓝某某、任某某利用杭州爱华AWA6228型多功能声级计(编号为Y39和Y28)的系统漏洞,对企业厂界噪声开展监测时故意缩短监测时间。你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金额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