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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7 17:21:26 信息来源:治水办 浏览次数: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浙江德立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复合碳源项目

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328号

浙江德立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计划投资50万元,削减未验收的10万t/a水处理剂(乙酸钠溶液和固态乙酸钠(三水乙酸钠))生产规模,调整为年产10万吨复合碳源。本项目利用5#生产厂房内现有的水处理剂生产设备及储罐设备,同时由于生产工艺需要,新增一套精馏设备,实施浙江德立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复合碳源项目。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在设计、施工、试生产及竣工验收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设备清洗水进入产品。蒸汽冷凝水回用于生产,进入产品。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精馏尾气和储罐呼吸废气从严执行原环评中对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尾气排放标准。设备放空废气中的甲醇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精馏尾气、储罐呼吸废气和设备放空废气中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二级标准中新扩改建的标准限值。厂界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8-2600131; 传真:0578-2059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