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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5·2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3-08-22 09:43:3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2022年5月27日10时许,位于浙江省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济街11号的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邦公司)发生一起事故,两名作业人员在该公司DMF罐区作业时因电焊导致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2022年5月30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浙江省事故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及市政府的委托,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丽水开发区)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事故情况已经查清,形成了《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5·2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5•27”调查报告》),并经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浙江省事故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依法向丽水市人民政府呈报《“5•27”调查报告》。2022年8月30日,《“5•27”调查报告》经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试行)》等文件精神,丽水开发区综合执法部[]、公安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5·2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见附件1)。2023年7月31日,评估组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开展评估工作,现将该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评估组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5·2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丽政函[2022]30号)、《“5•27”调查报告》,查看了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过程,核实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力邦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遣散了人员,土地被收储,该地块已经正规程序被其他项目立项。

二、事故调查过程中的评估情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方面

根据《浙江省事故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的规定及丽水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丽水开发区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权、行政执法权受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委托,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022年6月7日,原开发区安监局委托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对抽样的DMF进行鉴定。2022年6月28日,鉴定机构出具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检测报告》。根据《事故条例》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规定,丽水开发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调查报告,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方面

该起事故调查组成员中行政执法人员为开发区管委会在编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且符合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形式要求。

(三)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

该起事故认定事实清楚。丽水开发区请示丽水市人民政府的《“5•27”调查报告》证据中包括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相关劳动合同,相关各方管理台账、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善后补助协议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力邦公司发生“5•2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的事实,认定力邦公司系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

该起事故适用《安全生产法》《事故条例》《浙江省事故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调查组在规定时间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请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丽水市政府在收到报告15日内作出了批复。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五)定性方面

根据《事故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起事故发生1人死亡、导致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关于一般事故的定性准确。

(六)行政执法程序方面 

该起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及时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请示批复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方面

该起事故各阶段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使用规范。

三、行政复议

2022年8月30日,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将批复及报告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10月25日,责任人员之一张某某不服批复结果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11月11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向浙江省复议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12月29日,张某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四、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一)丽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力邦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娄某某、办公室主任周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娄某某、周某某罚款已上缴国库。力邦公司在60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在6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罚款义务,2023年5月31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向莲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见附件2)。

(二)张某某、王某、潘某某等三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9月2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将相关证据移送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五、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力邦公司

事故发生后,力邦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遣散了员工,土地已被开发区收储国有。评估组认为不需要对力邦公司进行此项落实情况的评估。

(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事故发生后,原开发区安监局邀请专家对辖区内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特别是合成革企业开展了专项检查,针对合成革企业制定硬十条,要求相关企业进行安全评价,要求各企业严格执行《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

六、评估意见

从“5•2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应急部门能够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要求同类型企业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整改。对力邦公司行政处罚事项、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事项,建议综合执法部持续跟进。

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5·2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组

2023年7月31日

附件1:略。

附件2:

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5·2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

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表

评估时间:2023年7月31日

序号

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人

处理意见

落实情况

1

张某某

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2

王某

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3

潘某某

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4

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

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

娄某某

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动履行,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6

周某某

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动履行,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撤销安管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