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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柴油经营行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30 17:03:2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区内各相关单位、个人:

2022年10月13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发布了2022年第8号公告,明确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161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应急危化〔2023〕15号),丽水经开区综合执法部作如下公告:

一、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B5柴油》(GB25199)的产品,不包括BD100生物柴油(由动植物油脂或废弃油脂与醇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烷基酯)。对经营柴油的单位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丽水经开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不得经营柴油。

三、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柴油储存设施;需要储存柴油的单位,其储存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并履行“三同时”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单位自用柴油加油装置(不对外经营),不需要进行安全许可。

四、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和批发无仓储经营单位,如需继续经营柴油,按相关法定程序符合安全条件后,于2023年6月30日前依法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现有经营成品油(不含危险化学品,含柴油[闭杯闪点>60℃])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对“1674柴油”不进行单项经营许可(具体以上级部门为准)。

六、自2023年1月1日起,丽水经开区范围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经营柴油(含移动加油车加油)的,我部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