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丽水市水阁卫生院迁建工程DSA射线装置应用项目 | 浙江省丽水市区莲都区东五路(兴惠路)与南一路(桐岭街)交叉口东北侧 | 丽水市水阁卫生院(水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医院拟于新院区综合楼1层建设DSA机房及配套用房,机房内新增1台DSA射线装置,其最大管电压为150kV,最大管电流为1250mA,为单球管设备,主束由下朝上,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 / | 1、医院在本项目取得批复后,承诺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2、医院承诺在本项目DSA装置正式运行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3、医院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报告的要求,补充更新《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及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医院承诺本项目新增辐射工作人员应在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按照要求五年内接受再培训。新增辐射工作人员均配备个人剂量仪,每三个月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新增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每两年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 1、本项目正常运行时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要求的X射线设备机房屏蔽体外表面30cm处的辐射剂量率不大于2.5μSv/h的要求,对周围辐射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2、本项目DSA机房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最大为1.49mSv,控制室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最大为9×10-3mSv,满足本项目职业人员剂量约束值不超过5mSv/a的要求,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的工作人员所接受的职业照射水平不应超过20mSv/a的剂量限值要求;医生年手部皮肤当量剂量为8.41mSv,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对职业人员四肢要求的剂量限值500mSv/a和本项目目标管理值125mSv/a的要求;医生年眼晶体当量剂量为4.34mSv,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对职业人员眼晶体要求的剂量限值150mSv/a和本项目目标管理值37.5mSv/a的要求。 本项目DSA机房外公众年受照剂量最大为9.75×10-3mSv/a,满足本项目公众人员剂量约束值不超过0.1mSv/a的要求,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的实践使公众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1mSv/a的剂量限值要求。根据剂量率与距离平方成反比的关系,距离机房越远,辐射剂量率越低,机房附近公众受照剂量满足要求,因此机房外50m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公众受照剂量也能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剂量限值1mSv/a和本项目目标管理值0.1mSv/a的要求。 3、本项目DSA机房内设置新通排风系统。机房内空气在X射线作用下分解产生少量的臭氧、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通过通排风系统排入大气,臭氧在常温下20-50分钟后可自行分解为氧气,对环境影响较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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