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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状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12-15 14:29:37 信息来源:信息宣传科 浏览次数:

各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因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我局经核查,拟对丽水海纺涤纶有限公司等48家使用单位的209台特种设备予以公告注销,现将清单公布,见附件。

公示期15天( 2023年12月15日-2023年12月30日), 如有异议,请及时向我局特种设备科反映。若无异议,公示期满,我局将对清单中特种设备使用状态变更为注销。

为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严禁将上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如需对上述特种设备进行变更或者启用,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安宏  联系电话:2600385

附件:关于变更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状态的公示(1).pdf

丽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种设备专委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