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文件精神,现将延续实施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公示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 2022年12月31 日。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