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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开发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9 14:37:2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 2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规发〔2020〕3号)、《丽水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丽委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拟定《开发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5月9日-2022年5月19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寄反馈意见,通信地址:莲都区绿谷大道50号1214办公室,邮编323010。

2.电话反馈意见,联系人:李春利;联系电话:0578-2626189。

开发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附件:开发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开发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 2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规发〔2020〕3号)、《丽水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丽委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解危、脱贫、集聚、生态”,优化人口、资源要素、生产力布局,加快农村人口内聚外迁,实现“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规划引领。牢固树立全域发展理念,着眼于统筹城乡,把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脱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规划编制要远看深谋,与国土空间规划等有机衔接,做到多规融合。

2.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是一次人口集聚、产业布局、资源要素的大调整、大整合、大提升,系统性、政策性、程序性强。既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村级组织的协调作用,积极组织引导群众搬迁,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的选择权,充分体现群众自愿原则。

3.坚持整村搬迁,集聚集约。立足本区域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有利于各种要素集聚集约的政策。坚持整村搬迁为主,零星搬迁为辅,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为契机,加大农村可复垦用地的盘活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

4.坚持依法搬聚,灵活安置。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进一步优化安置模式,设置灵活机动的安置模式,供搬迁对象自行选择。根据不同的搬迁类型、搬迁群体以及不同的安置方式实行差异化补助。

5.坚持产城融合,促农增收。通过人口搬迁集聚,加快要素的空间优化配置,推动城镇化发展和产业布局优化。通过就近就业、加强培训促进转产转业,促进搬迁对象就业增收。

(三)目标任务。引导搬迁范围内的群众有计划地向城区、工业园区、中心村等地区梯度转移。

二、搬迁范围

(一)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

(二)气象灾害易发和地质灾害潜在隐患的区域。

(三)生态保护和水源敏感脆弱的区域。

(四)开发区城市规划范围外,高山远山和人口数量偏少、农房布局分散、公共资源共享率偏低、产业发展困难的区域。

(五)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的其他区域。

三、搬迁对象

户籍和房屋均在搬迁范围内的原农业户籍人口。申报时以公安机关提供的在册名单为准。房屋权属的认定,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为准。

(一)户籍不在搬迁范围内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列入搬迁对象

1.因服役户籍已迁出的现役义务兵、二级(含二级)以下士官。

2.因服刑户籍已迁出的人员。

3.因就学户籍已迁出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当年毕业生)、学前儿童。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搬迁对象                                

1.三级(含三级)以上士官及现役军官。

2.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人员。

3.户籍虽在搬迁范围内,但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

四、搬迁方式

(一)整村搬迁。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含)以上人口的搬迁,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视同整村搬迁。

(二)零星搬迁。指在搬迁范围内,以户为单位实施的搬迁。重点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和D级危房户。

五、安置方式

搬迁安置以户为单位,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在以下三种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公寓安置。指搬迁对象在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或房企代建的集中安置小区,购买公寓房进行安置的方式。公寓安置区域以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安置区域为准,具体地点、房价等另行规定。

(二)货币安置。指搬迁对象自行解决居住生活,自行放弃其他安置方式,给予一次性领取相应货币的补助。货币安置需提供赡养承诺书、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三)兜底安置。经认定的困难搬迁对象,可申请街道区域内免租房安置,免租房由街道落实和管理。符合集中供养的对象,原则上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六、扶持政策

搬迁对象须拆除原有住房及附属建筑物,将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并报送街道备案后,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一)搬迁专项补助。按照不同的搬迁方式实行差异化搬迁专项补助。标准为:整村搬迁30000元/人;零星搬迁20000元/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在同等搬迁方式补助基础上,低保户每人增加补助20000元,低边户每人增加补助15000元。

(二)安置补助。按照不同的安置方式实行差异化搬迁安置补助。

1.公寓安置。选择公寓安置的搬迁对象,享受优惠价格的购房面积:30平方米/人。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可以增加一个申购人口。购买面积少于可优惠购房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买面积予以优惠,不另行补差;购买面积超出可优惠购房面积标准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具体购房选房办法另行规定。

2.货币安置。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到南明山街道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房,且人均购房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搬迁对象,按实际搬迁人数以每人170000元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实名制房票,房票具体适用范围、结算方式等另行规定。

选择到南明山街道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享受房票补助除外)的搬迁对象,每人享受80000元的安置资金补助;选择到南明山街道范围外(莲都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搬迁对象,每人享受50000元的安置资金补助;选择莲都区范围外购买商品房及其他安置(农村闲置房调剂、投亲靠友等)的搬迁对象,每人享受30000元的安置资金补助。

3.兜底安置。选择兜底安置的,按每人10000元的补助标准,将经费拨至南明山街道,由街道负责落实。由街道提供免租房和安排集中供养的对象不享受安置补助。

(三)宅基地复垦补助。原住宅拆除后,在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复垦范围内且完成宅基地复垦的,享受宅基地复垦相关补助政策。在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复垦范围内且经管委会认定“可复兴再用”保留的房屋,房屋产权过户给村集体后,也可享受此政策。

(四)低收入农户购房贷款贴息补助。低收入农户搬迁对象购房贷款的,按照3%的年利率进行小额信贷贴息,贷款额度不高于1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5年。

(五)非搬迁对象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除补助。非搬迁对象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违章建筑除外),同意拆除的,按建筑面积根据房屋不同结构、成新给予补助,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具体补助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重置价的折率进行评估补偿。

(六)自行拆除奖励。鼓励有居住条件的搬迁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并提供居住相应佐证材料的(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等),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每人10000元。

七、搬迁安置程序

(一)选择安置区域。街道结合实际统筹梳理开发区安置小区(点位)内可用于搬迁安置的房屋底数,确定安置区域(点位)。

(二)组织搬迁申报。街道认真排摸、全面掌握村情民意,根据群众意愿组织搬迁申报工作。整村搬迁需经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并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报市政府备案。整村搬迁、低收入农户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D级危房户搬迁等可优先列入年度搬迁计划。

(三)签订搬迁协议。申报搬迁对象经街道牵头组织征安、自规、建设、执法等相关单位资格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与街道自愿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四)房屋腾空及拆除。搬迁对象须按搬迁安置协议约定自行腾空原居住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由街道统一组织房屋拆除。房屋及附属用房拆除后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并同步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

(五)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列入街道年度预算,由村级汇总初审,街道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财政局统一拨付至街道,街道分类发放到户。

八、其他规定

(一)根据前后政策衔接要求,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实施搬迁的对象,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实行先搬迁先安置的有序安置原则。已享受安置补助政策的搬迁对象,今后不再享受农村集体宅基地建房审批资格。

(三)在搬迁范围外农村集体土地审批建房或有违章建筑未拆除的搬迁对象不享受安置补助政策。

(四)已享受过异地搬迁、水库移民、“大搬快治”等扶持政策的人员,若涉及二次搬迁的,可享受安置补助政策,不再享受搬迁专项补助政策。

(五)在搬迁范围内,房屋属联体房且为多户共有,无法整幢拆除的人员,不享受扶持政策。其中对农户房屋属联体房但产权关系明确,征得同幢其他户主同意后,在没有安全隐患且不影响未搬迁户生产生活的前提下,拆除后享受大搬快聚搬迁扶持政策;确实无法拆除的在腾空房屋后将房屋委托给村集体拆除,可视同拆除但不享受自行拆除奖励。

(六)已实施整村搬迁的剩余对象,若今后申请搬迁的,按照零星搬迁方式享受政策。已实施零星搬迁的村,若今后再搬迁,当年度实施搬迁达到整村搬迁条件的对象享受整村搬迁扶持政策;其他年度的搬迁对象享受零星搬迁扶持政策。

(七)搬迁对象资格确定以街道资格审查结果公示结束之日为准。公示结束日之前死亡的人员和公示结束日之后新增的人员不享受扶持政策。

(八)整村搬迁的村,如需留作生产管理用房,原则上只能保留一处,且需经街道主持由全体搬迁户主讨论决定。同时,在腾空房屋后该房屋产权过户给村集体。办理过户费用由村集体承担。

(九)被政府认定为“可复兴再用”的村庄,搬迁对象腾空房屋后,所有房屋产权无偿上交村集体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视同拆除,享受扶持政策。办理过户费用由村集体承担,过户后产生的收益统一归村集体所有。

(十)积极探索搬迁对象迁出地和迁入地双重管理、双向服务制度,落实迁入地的社区管理制度。其在原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中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林权、土地承包权等权益保持不变。

(十一)对伪造材料骗取安置或瞒报的,依法收回其搬迁相关补助资金和安置房屋,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委属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南明山街道是辖区内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并做到相对稳定,要严格把好申报审核关,并对申报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要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安置保障。仔细梳理开发区指定安置区域内,可用于“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安置的房屋资源,明确房屋类型、补差方式、调配机制等要求,确保闲置房源优先用于“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开辟搬迁绿色通道,推进安置迅速落地。

(三)强化资金保障。积极筹措资金,整合省、市、区补助资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以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等项目资金,统筹用于搬迁安置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小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农民住房建设和公寓按揭贷款等多种信贷业务,为搬迁对象提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为搬迁对象提供购房安置贷款的,贷款利息不得高于基准利率。

(四)强化职责落实。“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搬迁对象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街道、各部门要把“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作为乡村振兴、农民增收的标杆性项目来抓,形成“合力、动力、推力、能力、活力”,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十、附则

(一)如遇国家和省、市、区政策调整,本实施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