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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开发区“四上企业”入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30 14:59:42 信息来源:宣传科 浏览次数: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年度和2022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2年“四上企业”入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入库企业范围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5.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6.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7.其他有5000 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 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此类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 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规上单位范围的法人单位。

年度审核范围不含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其他有5000 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2 年月度调查单位入库审批工作在3至11 月开展,满足升规条件后,次月申报。

2022年年度调查单位入库审批工作在11月、次年1月、次年2月开展。

月度申报最后节点为每月5号早上,年报申报第一批最后节点为每月18号早上,第二批、第三批最后节点为每月5号早上。

三、入库所需资料

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 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提交战新产品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 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 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可按专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 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 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 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 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可按专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 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 表)。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 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不一致需要提供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其他有5000 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还需提供: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材料(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购置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施工合同、或开工照片、或购置证明材料)。

四、各专业联系方式

规上工业:0578-2600219

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0578-2600072

建筑业:0578-2600117

批发、零售、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0578-2600115

丽水市统计局开发区分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