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2022-2025年)》的通知
委属各部门、南明山街道,区内各企业:
现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3月18日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
“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2022-2025年)
为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激励企业提升亩均效益,推动开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依据《2021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浙亩均办〔2021〕3号)及《2021年丽水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丽亩均办〔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价标准
(一)评价范围
区内上年度所有规上工业企业、用地3亩以上规下工业企业及供地三年无特殊原因而未投产的企业,供热、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不列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原则
突出宗地主责任,按照宗地主企业对工业用地负总责,承租企业仅对承租用地负责的原则开展评价。宗地主企业的考核用地面积为:自有工业用地面积+承租的用地面积;考核数据:上述用地上具有合法手续的工业企业数据进行合并计算。完全承租的规上企业法人的考核用地面积为:承租的用地面积;考核数据:承租用地上具有合法手续的工业企业数据进行合并计算。供地三年无特殊原因而未投产土地的面积计入企业实际用地面积;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另行分地块评价。
(三)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1.指标权重设置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0%、亩均增加值占30%、单位能耗增加值占15%、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占10%、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占70%、单位用电税收占30%。
2.指标基准值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20万元、亩均增加值100万元、单位能耗增加值2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污权增加值200万元/吨、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4.0%,全员劳动生产率30万元/人。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10万元/亩、单位用电税收2万元/万千瓦时。
3.综合加分项
(1)投入。当年工业技改设备投资每500万元加0.5分,最高加3分。
(2)产值增速。最高分值3分,当年产值增速(统计快报数为准)为10%的加0.5分,10%-50%之间的按比例得分;超过50%(含)的加3分。
(3)当年成功获得国家级绿色产品及获评国家部委组织评定的项目的,加5分;当年成功评定省级绿色产品、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加3分;当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升规企业加1分。其他省级、市级奖励情况经领导小组评定酌情加分。
综合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4.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超额加分
(1)亩均税收超过25万元/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超过15万元/亩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每增加1万元/亩加0.2分,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
(2)亩均增加值超过120万元/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增加5万元/亩加0.2分,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
5.扣分项
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能耗考核目标任务不达标企业扣1分;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增加值率低于20%的,每降低2%扣0.5分;企业实际单位能耗增加值每超出审批值10%扣0.2分;规上工业企业当年没有研发投入或新上规企业两年内没有研发投入扣1分;受到环保处罚的企业,处罚一次扣0.5分;受到生产安全处罚的企业,处罚一次扣0.5分,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处罚扣分的基础上加扣1.5分。上述扣分项最高不超过10分。
以上指标和加、扣分项,可根据区内经济发展需求,由开发区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6.最终得分计算
(1)单项指标得分计算。
单项指标得分=(年度指标的数据/基准值)×权重。单项指标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得分不超权数,无排放的企业得基本分。
(2)最终得分计算。
最终得分=所有单项指标得分之和+所有综合加分之和+亩均税收超额加分-扣分项。
(四)评价分类
1.工业企业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年度最终得分,分规上、规下企业两类分成ABCD四类:
(1)A类为优先发展类。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20%(含)的规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含)的规下工业企业。
(2)B类为提升发展类。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20%-70%(含)之间的规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10%-50%(含)之间的规下工业企业。
(3)C类为调控帮扶类。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调控帮扶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70%-95%(含)的规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50%-90%(含)之间的规下工业企业。
(4)D类为倒逼整治类。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效益差且提供无望,或其他需倒逼整治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5%的规上工业企业和得分排名后10%的规下工业企业)。
(五)其他规定
1.若综合评分达不到A类,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列为A类:A股上市企业(主体位于开发区),新三板创新层企业(主体位于开发区),年度工业产值≥10亿元企业,年度税收实际贡献≥3000万元企业,当年成功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绿色工厂、未来工厂、省级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企业、省级绿色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浙江省及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若综合评分达不到B类,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列为B类:新三板创新层企业(主体位于开发区)、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企业、年度税收实际贡献≥1000万元企业。本条款在企业无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列入环保黑名单的情况下,优先于”一票否优“制。
2.实行“一票否优”制:评价年度税收实际贡献300万元(含)以下的、亩均增加值100万元/亩以下的、亩均税收低于15万元/亩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列入A类;评价年度当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被列入环保“黑名单”的,亩均增加值低于70万元/亩的规上企业,以及亩均税收低于8万元/亩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税收实际贡献、亩均增加值及亩均税收标准分别逐年递增50万、15万、2万。
3.投产不满两年、兼并重组不满一年的企业,以及当年新升规的企业,给予一年的培育期,当年不列入D类,以后年度按实际评价分类。
4.用地面积在10—15亩(不含)且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仍未上规的工业企业及用地15亩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直接列为D类,但如果该宗地上的租赁企业上规视该宗地上规,不直接列入D类。
5.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以亩均税收高者靠前;亩均税收也相同的情况下,以亩均增加值高者靠前。
6.经认定调整分类档次的,原则上不影响企业原评价分类档次的控制比例。
7.半导体行业等特殊情况的企业由领导小组讨论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评级。
二、工作任务及流程
(一)初步确立企业评价名单
根据办法要求,经贸局牵头发改、财政、环保、安监、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供电、低效工业企业整治提升指挥部等部门通过比对、关联、筛选匹配、调查核实等工作初步确定纳入评价的企业名单。
(二)初步评价
1.采集数据、汇总。发改、环保、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提供,经贸负责数据汇总匹配、关联计算工作。
2.确立最终名单。经贸局将汇总计算好的数据交相关部门重新核查,确定最终评价对象名单。
3.初评。经贸局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质量效益,按照评价细则、计算方法,完成初步评价。
(三)最终评价及公告
1.公示。将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对评价有疑义的由被评价单位(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核实或修正。
2.终评。回收、整理意见建议,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和调整,通过主任办公会议确定评价数据和结果。
3.公告。最终评价结果发文公布。
三、结果运用
1.实施差别化税收机制。执行省市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相关政策条款执行。加强对D类企业税源风险管理。(责任单位:开发区税务局)
2.实施差别化用地机制。优先支持 A、B 类企业的用地需
求,鼓励C类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对D类企业审慎新增土地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分局)
3.实施差别化用电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差别化电价政策,扩大差别化电价实施行业范围,按照评价宗地企业用户户号,对区内符合实施条件的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每千瓦时提高0.3元;连续2年及以上被评为D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0.5元。(责任单位:发改局、低指办、南城供电分局)
4.实施差别化用气机制。实施工业企业差别化天然气价格政策,在现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上,A类企业减收0.03 元/立方米,对D类企业的用气价格不予优惠。(责任单位:发改局)
5.实施差别化排污机制。对A、B类企业在排污权指标保障、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D类企业在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中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限制。(责任单位:环保局)
6.实施差别化创新要素机制。在同等条件下,对A、B两类企业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引进培养以及建设各类开放创新创业平台和博士后工作站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A、B两类企业优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经贸局、党群工作部、发改局、财政局)
7.实施差别化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企业亩均效益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A类企业当年享受财政补助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10%;B类企业补助比例不变;C类企业补助比例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下降30%;D类企业一律不得享受财政奖补政策,倒逼其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按地方综合贡献比例奖补、“一企一策”、税费减免、上级补助等事项不适用本条。(责任单位:财政局、各涉企资金兑付部门)
四、其他
(一)本轮评价结果在新一轮评价结果发布之前所有财政扶持兑现按本轮结果兑现。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年底。2022年度至2025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按本办法执行。
2021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按《关于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0-2022年)的通知》(丽经开〔2020〕77号)执行,文件自完成2021年度评价后予以废止。
(三)有关事项由开发区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附件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1.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土地证面积及土地分期情况,低效工业企业整治提升指挥部统计企业承租、出租用地面积并进行汇总。
2.税收实际贡献:指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代扣代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分税费按入库时间进行取数。
由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税收实际贡献数据。
二、亩均增加值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
由发改局根据年报数据提供。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化的能源。
综合能耗按等价计算,由发改局根据年报数据提供。
四、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核定的排污权
核定的排污权指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计,无需排污权指标的企业该项得基本分。
由环保局提供。
五、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费用/主营业务收入
1.研发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
2.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
由发改局根据年报数据提供。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由发改局根据年报数据提供。
七、年实际用电量
工业企业全年实际用电量。
由供电分局提供。
上述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