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
促进零售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属各部门(单位)、南明山街道,开发区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支持零售企业发展、促进开发区零售电商扩容提质, 现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零售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2 年 3 月 21 日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进一步促进零售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支持开发区零售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促进开发区电商 平台快速发展,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以及重大电商项目落 地,现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零售企业做强做优
(一)对限上零售企业年商品零售额首次超过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5 亿元以上并保持当年正增长的零售企业,分别 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120 万元奖励(对于当年商 品零售额达到多档位的企业,按最高档位予以补助)。 (二)对上年 10 月之后新注册或首次开票并于 6 月底、9 月底、12 月底纳入限上统计范围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 元、2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零售业稳定增长。纳入限上统计范围的零售企 业,年商品销售额和增速达到以下标准,给予超基数部分提高 奖励(即本年销售额超过上年销售额部分,当年新上限企业不 适用超基数增速奖励,按销售额给予 1%的销售奖励): 年销售额 5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且增速 35%(含)以 上的,超基数部分给予 1%的奖励; 年销售额 2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且增速 25%(含) 以上的,超基数部分给予 2%的奖励; 年销售额 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且增速 15%(含)以上 — 3 — 的,超基数部分给予 3%的奖励; 年销售额 1 亿元(含)且增速 10%(含)以上的,超基数 部分给予 4%的奖励; 一家企业年补助上限 200 万元。 (四)支持经营主体联合发展。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 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核算,实现上限纳统 且年度零售销售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在享受首次上限纳统 政策基础上,再给予市场独立法人单位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强化消费重点引导。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适度 增加发放工会会员活动费用、节日慰问、生日慰问等消费补贴 金额并合理安排消费补贴发放时间节点 ,引导机关和企事业单 位职工在开发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进行消费,进一步推动消 费活力释放,支持零售重点企业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单位。 (六)加大力度招引市外零售企业。招商引资中介人(包 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每协助招引一家市外新上限 企业年商品销售额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企业分别奖 励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招商引资中介人认定标准见附 则),一个招商引资中介人限额 100 万元,一家新引进的企业, 只限一个协助招引人。
二、促进电商行业发展
(七)营造浓厚行业氛围。对于获得国家、省以上政府(或 部门、行业协会)颁发荣誉的电商企业或电商园区,分别给予 一次性 50 万、30 万元奖励。对于获得知名电商平台(阿里系、 京东系、抖音、拼多多、快手)官方颁发的国际性、全国性荣 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八)促进电商平台快速发展。当年每新增 1 个 10 万粉丝 量(关注度)达人号奖励 0.5 万元;每新增 1 个 100 万粉丝量 (关注度)达人号奖励 3 万元;每新增 500 万粉丝量(关注度) 达人号奖励 10 万元;每新增 1000 万粉丝量(关注度)达人号 奖励 15 万元。每新增 1 个年直播销售额 100 万以上企业号(店 铺)奖励 2 万元;每新增 1 个年直播销售额 500 万以上企业号 (店铺)奖励 6 万元,每新增 1 个年直播销售额 1000 万以上的 企业号(店铺)奖励 10 万元。一个平台年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有负面新闻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九)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在丽水开发区成立总部以 及重大电商项目落地。对当年新注册并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 统、且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 500 万元、2000 万元、1 亿元、 3 亿元的电商零售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5 万元、15 万元、50 万 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创建自主运营店铺或者代 运营的店铺线上销售农特产品的,对当年新注册并纳入省电商 统计监测系统、且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 500 万元、2000 万 元、1 亿元、3 亿元的农产品电商零售企业,分别额外给予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纳入限上统计范围的电商零售企业,年商品销售额 和增速达到以下标准,给予补贴部分快递费(收派服务费)的 奖励(当年新上限企业不适用增速奖励,按达到销售额要求就给予快递费奖励): 年销售额 5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且增速 35%(含)以 上的,给予快递费 10%的奖励; 年销售额 2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且增速 25%(含) 以上的,给予快递费 15%的奖励; 年销售额 5000 万元(含)以上且增速 15%(含)以上的, 给予快递费 20%的奖励。 一家企业年补助上限 100 万元。 (十一)鼓励电商企业积极宣传推广。对使用京东、阿里 巴巴等电商平台开拓电商业务并纳入限上统计范围的电商零售 企业,年商品销售额和增速达到以下标准,给予补贴部分推广 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广告发布费)的奖励(当年新上限企业 不适用增速奖励,按达到销售额要求就给予推广费奖励): 年销售额 5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且增速 35%(含)以 上的,给予推广费 10%的奖励; 年销售额 2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且增速 25%(含) 以上的,给予推广费 15%的奖励; 年销售额 5000 万元(含)以上且增速 15%(含)以上的, 给予推广费 20%的奖励。 一家企业年补助上限 100 万元。
三、培育跨境电商新业态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 9710、9810 业务备案申报 工作,对于申报跨境电商 9710、9810 业务备案成功并开通线上收款账号的企业,给予 5000 元补助,鼓励企业开展 9710、9810 进出口业务,实现 9710、9810 进出口额超基数部分给予 1%的 奖励,一家企业限额 50 万元。 (十三)鼓励跨境电商企业积极入驻跨境平台。对首次入 驻阿里巴巴国际站、亚马逊、速卖通等跨境平台开展跨境电商 业务,且当年 9710、9810 销售额达 5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 2 万元的奖励。
四、推动制造零售分离发展
(十四)鼓励制造业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销售公司进 行专业化营销。对制造业企业成立零售企业实现上限纳统,零 售企业在享受首次上限纳统政策基础上,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 奖励。
五、附则
1、本意见所指的“企业”“电商平台”,均指在丽水开发 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守法诚信经营的经营主体。申报享受政 策的企业,需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供客观真实的相关资料。在 政策实行之日起三年内,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企业且注册地 变更迁出开发区,一经发现,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奖励资金, 取消申报奖励政策的资格。 2、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如符合上级或管委会其他政策条款 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3、引进牵引性强、具有整合产业链能力的特殊重大项目及 其他引领性、战略性项目的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平台类招商机构经“一事一议”认定的,按照“一事一议”约定办 法执行。 4、本意见第十条招商引资中介人须第一时间留存佐证资 料,并填报《开发区零售业中介人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表》经投 资主体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开发区管委会,由经贸局召集投促、 财政、发改审核确认。招商引资中介人信息和支付给招商中介 人的奖励金额应在招商项目入园时一并汇报并留底。招商中介 人不得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编干部职工。 招商中介人奖金为税前收入,应纳税款由中介人依法缴纳。 5、本意见中所提到的“快递费”仅限电商企业支付给“EMS 快递、申通快递、圆通快递、韵达快递、中通快递、顺丰快递 这六大快递公司的快递收派服务费。 6、本意见中所提到的“推广费”仅限电商企业支付给阿里 系、京东系、抖音、拼多多、快手这五大平台用于企业推广的 费用。 7、本意见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丽经开〔2021〕 82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开发区零售业中介人招商项目信息表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2022-2025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