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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2-09 14:33:1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丽)应急罚〔2022〕开发-026号

被处罚单位: 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谷大道332号   邮政编码:  323000         

法定代表人 :  **   职务: 无  联系电话:      ****                      

2022年9月23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丽水市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改造工程“6·17”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丽政函[2022]36号),要求按规定对事故的责任单位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责任追究。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                                                         

经查,依据丽政函[2022]36号批复文件,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6·17”一般中毒窒息事故的责任单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丽水市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改造工程“6·17”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丽政函[2022]36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明可思克公司6月17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实。证据二: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的主体资格。                                                              

本机关认为,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九十一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 的规定,拟对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出 处以人民币捌拾伍万元(¥850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5日,我局依法向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丽)应急告〔2022〕开发-026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11月16日提交“关于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从轻处罚的报告”,要求从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办案人员提出,集体讨论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采纳,给予适当降低行政处罚金额。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

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九十一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因该当事人存在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柒拾伍万元(¥750000.00)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丽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略

当事人可以通过手机浏览器、支付宝、微信或银联扫一扫上方二维码,在弹

出的网页上缴款,或者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中(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进行自助缴费。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11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第九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处罚档次”一档: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裁量幅度”一档 :……;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