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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300万个箱包、1700万件箱包配件项目“6.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2-12-09 14:21:1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2021年6月11日10时许,浙江东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建设”)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七百秧区块G-18-4工业地块承建的年产300万个箱包、1700万件箱包配件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伤者经医院医治无效于7月6日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以下简称《省事故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市政府的委托,于2022年7月9日依法成立了年产300万个箱包、1700万件箱包配件项目“6•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建设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等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派驻开发区纪检组、检察室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事故情况已经查清,形成了《年产300万个箱包、1700万件箱包配件项目“6•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6•11”调查报告》),并经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通过。根据《省事故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依法向丽水市人民政府呈报《“6•11”调查报告》,2021年9月15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发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年产 300 万个箱包、1700 万件箱包配件项目“6•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丽政函〔2021〕40 号)。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试行)》等文件精神,丽水开发区、市建设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年产300万个箱包、1700万件箱包配件项目“6•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并邀请丽水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开发区纪检组派员参加(见附件1)。2022年7月20日,评估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开展现场评估工作,现将该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2年7月20日,评估组根据《“6•11”调查报告》,查看了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过程,调阅了事故责任单位相关管理台账,检查了事故现场整改落实情况,核实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并听取了责任单位的汇报。

二、事故调查过程中的评估情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根据《省事故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的规定及丽水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丽水开发区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权、行政执法权受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委托,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方面:该起事故调查组成员中行政执法人员为开发区管委会在编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且符合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形式要求。

(三)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该起事故认定事实清楚。丽水开发区请示丽水市人民政府的《“6•11”调查报告》证据中包括调查询问笔录、相关各方协议,相关各方管理台账、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年产300万个箱包、1700万件箱包配件项目发生“6•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事实,认定东旭建设系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该起事故适用《安全生产法》《事故条例》《省事故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调查组在规定时间内丽水市人民政府请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丽水市政府在收到报告15日内作出了批复。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五)定性方面:根据《事故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起事故发生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058万元,关于一般事故的定性准确。

(六)行政执法程序方面:该起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及时组成了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请示批复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方面:该起事故各阶段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使用规范。

综上所见,该起事故责任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11”事故批复》印发后,东旭建设对照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事故整改措施,主要措施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二是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彻底消除使用未按规范标准搭设操作平台的情况;三是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四是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是杜绝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见附件3)

四、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一)事故处罚

由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据丽政函〔2021〕40 号及《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东旭建设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忠升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已上缴国库。

履行过程:2021年9月18日立案,同意延长至9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1月9日,对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11月19日,当事人已自动履行,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见附件2)。

(二)行业主管部门处罚

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对东旭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忠升、项目经理李明明、专职安全员金周毅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9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对东旭建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忠升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0天的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李明明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的行政处罚,对专职安全员金周毅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 年的行政处罚。(见附件2)

(三)东旭建设内部处理

由东旭建设根据公司制度对李明明、金周毅各罚款5000元。(见附件2)

五、评估意见

从“6•11”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来看,评估组认为,东旭建设能够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了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年产300万个箱包、1700万件箱包配件项目

“6.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2年7月20日

附件1:

年产300万个箱包、1700万件箱包配件项目“6.11”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组名单

组  长:傅荣华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局长

成  员:黄刚华  丽水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开发区纪检组

厉群丰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季忠伟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王倩倩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陈振峰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附件2:

年产300万个箱包、1700万件箱包配件项目“6.11”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表

评估时间:2022年7月20日

序号

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人

处理意见

落实情况

1

浙江东旭建设有限公司

由应急管理局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罚款21万元。

2021年11月19日,当事人自动履行,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

2

何忠升

由应急管理局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罚款2.016万元。

当事人自动履行,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0天

3

李明明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由东旭建设对其进行处理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同时公司对其罚款5000元。

4

金周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由东旭建设对其进行处理由东旭建设对其进行处理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 年,同时公司对其罚款5000元。

附件3:

浙江东旭建设有限公司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表

评估时间:2022年7月20日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要求

现场评估

1

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浙江东旭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是否落实。

2.何忠升行政处罚是否落实。

3.李明明、金周毅处理是否落实。

1. 2021年11月19日,公司自动履行,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2. 2021年11月19日,何忠升自动履行,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3.根据公司制度各罚款5000元,公司已发文。

2

浙江东旭建设有限公司

1.施工企业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2.施工企业未按照规范标准搭设操作平台,未对操作平台做好防护措施。

3.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到位。

1.施工企业已健全制度;对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对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2.操作平台已拆除,隐患已消除。

3.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何忠升

1.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按照制度定期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4

李明明

1. 检查施工现场使用未按规范标准搭设的操作平台;

2. 检查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3. 检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提出有效改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和意见。

按照制度定期开展检查,严格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5

金周毅

1. 按照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 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不到位。

按照制度严格对施工人员开展各项安全培训工作,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定期巡查,严格履行安全管理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