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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0-19 14:57:1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应急罚〔2022开发-023

被处罚单位: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

地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济街11号邮政编码:32300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

2022年8月31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5·2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丽政函[2022]30号),要求按规定对“5·27”事故的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我局于2022年9月5日立案。                                                         

经查,依据丽政函[2022]30号批复文件,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系“5·27”事故的责任单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5·2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丽政函〔2022〕30 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5·2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1份,证明2022年5月27日,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实。证据三: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的主体资格。

本机关认为,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项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九十一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拟对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922日,我局依法向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丽)应急告〔2022开发-023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项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九十一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决定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略)

当事人可以通过手机浏览器、支付宝、微信或银联扫一扫上方二维码,在弹

出的网页上缴款,或者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中(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进行自助缴费。

丽水市应急管理(印章)

2022930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第九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处罚档次”一档: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裁量幅度”一档 :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