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应急罚〔2022〕开发-024号
被处罚人:娄** 性别:男年龄:48岁身份证号:(略)家庭住址:(略)邮政编码:(略)联系电话:(略)所在单位: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职务:董事长
单位地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济街11号
2022年8月31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5·2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丽政函[2022]30号),要求按规定对“5·27”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我局于2022年9月5日立案。
经查,娄**系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据丽政函[2022]30号批复,娄**对“5·27”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5·2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丽政函〔2022〕30 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5·2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1份,证明娄**对2022年5月27日力邦公司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证据三:力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娄**身份证复印件1份,娄**2021年度收入证明1份,证明被处罚的主体资格。
本机关认为,娄**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拟对娄**作出 处以人民币贰万玖仟贰佰陆拾元捌角(¥29260.8)罚款 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2日,我局依法向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丽)应急告〔2022〕开发-02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娄**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娄**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决定对娄**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玖仟贰佰陆拾元捌角(¥29260.8)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略)
当事人可以通过手机浏览器、支付宝、微信或银联扫一扫上方二维码,在弹
出的网页上缴款,或者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中(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进行自助缴费。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9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档次”一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
“裁量幅度”一档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