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应急罚〔2021〕开发-05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浙江和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南城绿都*** 邮政编码: 323000
负责人: 杨新伟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9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外来作业人员陈再龙涉嫌无证电焊。经调查核实,陈再龙受雇于浙江和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并由浙江和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派往进行电焊作业。
以上主要事实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伪造的电焊证复印件,照片证据2张,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合力革业孙万玺以及和一环保周勤和、龚海龙 、陈再龙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和一环保存在使用未取得电焊证电焊工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证据三:和一环保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的主体等证据为凭。
浙江和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令)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决定对浙江和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账户名: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丽水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青田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