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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31 17:13:2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丽)应急罚〔2021〕开发-03号

被处罚人: 刘胜利 性别: 男 年龄: 24岁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丽水市莲都区石牛村***  所在单位: 丽水市东瑞设备管道加工部                   

违法事实:2021年3月19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丰望环保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外来作业人员刘胜利涉嫌使用伪造的电焊证并进行电焊作业。                        

本机关于2021年3月19日对刘胜利涉嫌使用伪造电工证行政处罚案当事人刘胜利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刘胜利所持有的电工证系购买的伪造证件。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伪造的电焊证复印件,照片证据三张,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刘胜利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刘胜利存在使用伪造电工证的违法行为;证据三:刘胜利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的主体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刘胜利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大众街121号)或缴至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审批中心(地址: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账: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丽水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莲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