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应急罚〔2021〕开发-01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浙江优克塑胶有限公司
地址: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石路*** 邮政编码: 323000
法定代表人: 陈胜 职务: 无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2月2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优克塑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 2020年12月4日对浙江优克塑胶有限公司涉嫌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2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公司总经理陈胜达、工程师兼安管员钟化勇、办公室文员李培杨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公司花名册1份,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复印件1份,公司不能完整提供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记录复印件若干,证明浙江优克塑胶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证明被处罚的主体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浙江优克塑胶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大众街121号),账号 231000001879836809906(账户名: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丽水市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青田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