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应急罚〔2021〕开发-02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丽水市新奥厨具有限公司
地址: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遂松路*** 邮政编码: 323000
法定代表人:项国勤 职务:无 联系电话:*** 实际负责人:钟建平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3月11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丽水市新奥厨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共检查发现新员工未经岗前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等11项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丽 )应急责改〔2021〕开发执-005号,要求限期整改完成。
本机关于 2021年3月15日对丽水市新奥厨具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国勤,实际负责人钟建平,股东罗永平、邱彬伟,员工毛陈伟、金朝、刘丽娥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公司花名册1份,毛陈伟、金朝、刘丽娥等人现场作业的照片证据3份,新奥厨具提供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不能提供2021年度相应教育培训台账;提供了公司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不能提供抛光设备的定期维护记录;提供了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提供一张3月份的岗位风险管控排查表,上述事实证明新奥厨具存在未按规定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违法行为;证据三:自2020年以来,新奥公司参加开发区组织的安全生产相关会议、涉爆粉尘业务培训等签到表共5份,证明新奥公司存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存在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证据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被处罚的主体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第九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丽水市新奥厨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以人民币陆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大众街121号),账号 231000001879836809906(账户名: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丽水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青田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