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应急罚当〔2021〕开发-01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丽水市丽鑫不锈钢加工有限公司
地址: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成大街*** 邮政编码:32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金富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4月26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对丽水市丽鑫不锈钢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
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丽 )应急责改〔2021〕开发执- 010号。
具体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金富《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公司花名册1份,公司不能提供2021年度相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证明丽水市丽鑫不锈钢加工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的主体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丽水市丽鑫不锈钢加工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账户名: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