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催告函
发布日期:2021-04-30 16: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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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催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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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9日,你司与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丽市土出字[2003]第86号,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取得出让土地面积为16688.08平方米的项目用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125.1606万元,出让宗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经查,2019年12月13日,上述项目用地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拍卖由浙江闽锋化学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2020年1月16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温龙执民字第25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项目用地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浙江闽锋化学有限公司之日起转移。《补充合同》第一条约定:“承租人或受让人必须符合开发区入区企业的条件,出租或转让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出让方应向开发区管委会补交土地出让金至征地成本价每亩八万元人民币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转让,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因此,你司应补交土地出让金人民币75.0964万元(8*16688.08*0.0015-125.1606=75.0964万元)。
据此,限你司在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5日内向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专户足额缴纳上述款项;如有异议的,亦于5日内与我局联系并提交书面意见。如逾期仍未缴纳也未向我局提出异议的,我局将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 年 4 月 30 日
(联系电话:0578-2600187,联系人: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