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外经企业: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9〕7号)和《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9〕133号)文件,为做好开发区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外经企业或相关机构,项目实施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申报内容
(一)申报项目:
1.境外投资奖励资金、前期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
2.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
3.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项目;
4.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项目;
5.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保费项目;
6.境外设立专业市场资金项目;
7.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资金项目。
(二)申报材料:
各项目申报所需要提供的材料,详情见附件1。所有材料必须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均盖单位公章,有关费用凭证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申报时间:
项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702办公室(绿谷大道238号),联系人:林娜,联系电话:0578-2059019。
三、其他事项
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核,防止骗取、挪用资金的行为发生,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一经发现违规行为,除全额追缴资金外,对违反规定的外经企业和相关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1.关于专项资金各项目申报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2.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4.承诺书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局
2021年4月25日
附件2: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