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应急罚〔2020〕开发-23号
被处罚人:黄捍卫 性别: 男 年龄: 53岁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邮政编码: 323000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浙江巡天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职务:董事长 单位地址:江南路782号
被处罚单位: 浙江巡天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 江南路782号 邮政编码: 323000
法定代表人: 黄捍卫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7月16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巡天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共检查出12项安全隐患,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丽)应急责改[2020]开发执-54号文书,要求8月16日前整改完成。
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延期的3项安全隐患进行复查,该公司有2项安全隐患未完成整改,执法人员下发了(丽)应急复查〔2020 〕开发执-111号文书,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 2020年10月16日对浙江巡天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11月9日,浙江巡天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办案人员充分听取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作为撤销处罚的理由,鉴于黄捍卫在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可以酌情考虑减轻对黄捍卫的处罚金额。
具体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3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2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花名册1份,延期复查申请1份,公司副总李兴中,安管员唐广军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照片证据2张;证明浙江巡天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证据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1份,黄捍卫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的主体;证据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意见陈述书1份,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1份,证明给予黄捍卫减轻罚款的证据。
浙江巡天轮毂制造有限公司的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公司警告,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捍卫作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大众街121号) ,账号 231000001879836809906(帐户名: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丽水市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青田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