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应急罚〔2020〕开发-21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浙江南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 龙庆路358号 邮政编码: 323000
法定代表人: 刘湖荣 职务: 无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9月4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南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丽 )应急责改〔2020〕开发执-74号。
本机关于 2020年9月5日对浙江南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设置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具体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公司生产实际负责人徐良尧,公司总经理陈利华,生产主任蔡清培、安全员夏海泉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公司花名册1份,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浙江南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应急演练、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房屋租赁合同1份,承包工厂协议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被处罚的主体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一款第(六)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浙江南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给予罚款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量罚,合并处罚,决定对浙江南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以人民币贰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大众街121号),账号 231000001879836809906(帐户名: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丽水市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青田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