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浙江丽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地 址: 石亭路16号 邮政编码: 323000
法定代表人:何梅生 职务: 无 总经理: 王敏 联系电话:1390588131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5月19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丽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两名从业人员徐金亮、兰金玉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电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丽应急责改〔2020〕开发执-30号),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6月21日前整改完毕。
本机关于 2020年5月20日对浙江丽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从业人员无证电焊行政处罚案当事人浙江丽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具体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公司总经理王敏,无证电焊人员徐金亮、兰金玉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浙江丽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存在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证据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1份,证明被处罚的主体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决定对浙江丽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大众街121号)或缴至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审批中心(地址: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账户名: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莲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