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丽水市久宏精工有限公司
地 址: 云景路81号3号楼1楼 邮政编码: 323000
法定代表人:叶小华 职务: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3月26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丽水市久宏精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有5项问题需要限期整改,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丽应急责改〔2020〕开发执-03号),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前整改完毕。
2020年4月22日,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该公司还有2项问题未完成整改,在复查时还发现该公司一名工人存在无电工证进行电气线路维护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 2020年4月23日对丽水市久宏精工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当事人丽水市久宏精工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具体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2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小华,车间主管潘正山,无电工证作业人员李渭如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丽水市久宏精工有限公司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公司从业人员无电工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证据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1份,证明被处罚的主体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部分综合类第十二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因丽水市久宏精工有限公司同时存在两个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决定对丽水市久宏精工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叶小华处以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大众街121号)或缴至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审批中心(地址: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账户名: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莲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