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丽水市凯鹏纸业有限公司
地 址: 石牛路75号 邮政编码: 323000
法定代表人:白福顶 职务: 董事长、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6855718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4月7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丽水市凯鹏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丽应急责改〔2020〕开发执-13号),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5月5日前整改完毕。
本机关于 2020年4月8日对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当事人丽水市凯鹏纸业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具体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白福顶、公司2020年新招工人张成俊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不能提供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2020年度培训教育台账,证明丽水市凯鹏纸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证据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1份,证明被处罚的主体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因该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给予罚款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丽水市凯鹏纸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大众街121号)或缴至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审批中心(地址: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账户名: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莲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