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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海顺建设有限公司“1·7”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0-07-10 17:05:0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2020年1月7日16时55分,丽水海顺建设有限公司车间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一名工人在装车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当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开发区公安分局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勘察、取证等工作。2020年1月10日,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及市政府的委托,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了丽水海顺建设有限公司“1·7”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分院派员参加。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事故情况已经查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丽水海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公司)位于浙江省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明路800号,于2005年03月17日成立,具有浙江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丽水市住建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5707997X6(1/1),注册资本6580万元,公司法人代表周扬军。公司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轻钢别墅的施工、装配式集成房屋构件的生产、安装、销售;钢结构构件的制造、销售;金属活动房的设计、安装、销售、租赁;五金零配件及铝合金门窗的生产、加工、销售;钢结构及彩钢夹芯板、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苗木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现场设备设施情况

  1、桥式起重机 

  设备制造单位名称:浙江华鑫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设备品种:电动单梁起重机。额定起重量:16t。制造完成日期:2018年9月25日。设计使用年限:20年。该桥式起重机2019年1月7日经丽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检测合格。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2019),使用该电动单梁起重机地面及遥控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钢结构规格 

  堆放在货车的钢结构长方体为“H型”结构,其中堆放在货车车厢第一层的钢结构规格为:7690*550*300mm,重量约为890Kg;第二层钢结构规格为:16000*950*570mm,重量约为1500kg;第三层钢结构规格为:13396*730*280mm,重量约为1045Kg。

  3、大货车基本情况 

  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A1。外廓尺寸:7050*2500*3560mm,整车长度:17500mm,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0年1月7日15时30分许,大货车进入海顺公司,待大货车在车间装车位停稳后,海顺公司装车工周长小和周际耍开始装车作业。在吊装第一层钢结构时,周际耍负责使用起重机夹钩钩住钢结构,周长小则负责将被夹钩钩好的钢结构吊到货车厢体内放稳垫牢靠。当第一层钢结构吊装完成后,周际耍单独开展作业即独立完成装车作业过程。16时40分以后,第二层吊装作业完成,周际耍开始吊装第三层钢结构。16时51分许,周际耍开始吊装最后两件钢结构。周际耍站在货车上将钢结构从堆放区直接吊装至货车上方,边操作遥控器边用手辅助将最后两件钢结构放置在货车上,随后松掉了夹钩。16时55分20秒,周际耍踩上第二层钢结构跨到左侧车厢上操作行车,已经装车好的第三层的两件钢结构突然发生滑动位移,其中1件钢结构在滑落过程中打击到周际耍,将周际耍从货车上带落至地面,导致周际耍头部撞击到堆放在货车旁地面上的钢结构,现场人员拨打了120,经急救医生现场确认周际耍已经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周际耍,男,41岁,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花桥街镇***,身份证号码:432902**********14),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装车工周际耍未将已装车的钢结构进行平稳放置,并在未确认钢结构放稳的情况下松掉夹钩并站在钢结构旁进行作业,钢结构在滑落过程中打击到周际耍,将周际耍从货车上带落至地面,导致周际耍头部触碰到堆放在货车旁地面上的钢结构,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海顺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失;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装卸作业过程中存在违规作业、冒险作业长期得不到纠正和治理;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一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原因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周际耍,装车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环境风险认识不足,未将已装车的钢结构进行平稳放置,并在未确认钢结构放稳的情况下,松掉夹钩并站在钢结构旁进行作业,钢结构位移并造成事故,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周扬军,海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3.周扬平,海顺公司总经理,公司日常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致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未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海顺公司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4.潘旭青,海顺公司车间主任,作为车间管理责任人,没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作出判断,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装车工长期存在的违章作业现象没有及时排查出来;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海顺公司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5.彭保堂,海顺公司安管员,作为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车间巡查时虽有发现并制止装车工违章作业的行为,但未提出有效的改进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的整改措施;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海顺公司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海顺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失;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装卸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规作业、冒险作业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和治理;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一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由于海顺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海顺公司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装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议开发区相关部门加强对钢结构制造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检查力度,督促各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丽水海顺建设有限公司“1·7”

  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