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部门、南明山街道、集团公司,区内各企业:
现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2019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6月17日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2019年度
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两山”发展大会的要求,全面提升企业资源产出效益。根据《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以企业单位用地税收、产出效益、单位能耗、单位排放、劳动生产率、研发投入、用电税收等为主要核算内容的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一、评价标准
(一)评价范围。
按照省、市要求,对2019年度所有规上工业企业、用地3亩以上规下工业企业及购地三年无特殊原因而未投产的企业开展数据采集、评价排序和公布。
(二)评价原则。
1.规上工业企业,按实际用地、同一法人为原则统计,即若存在“一企多地”,则将同一法人的实际占地合并统计和评价;购地三年无特殊原因而未投产土地的面积计入企业实际用地面积;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另行分地块评价。
2.规下工业企业,按宗地使用权人原则评价,地块上的规上企业单独评价;地块上除去规上企业的面积后,按照同一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则评价,即该地块上的有合法手续的全部规下企业的数据合并计入土地使用权拥有企业。
3.供热、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不列入评价范围。
(三)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1.指标权重设置。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0%、亩均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增加值占15%、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占1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占50%、单位用电税收占50%。
2.指标基准值。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0万元、亩均增加值70万元、单位能耗增加值1.5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污权增加值200万元/吨、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0%,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5万元/亩、单位用电税收1万元/万千瓦时。
3. 综合加分项。
(1)投入。当年工业技改设备投资每500万元加0.5分,最高加3分。
(2)创新。当年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加3分;当年获得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加1分。不重复计分,仅加一项。
(3)增速。最高分值3分,当年销售收入增速为10%的加0.5分,10%-50%之间的按比例得分;超过50%(含)的加3分。
(4)当年受到国家、省、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表彰的企业,分别加3分、2分、1分。不重复计分,仅加一项。
综合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
4. 亩均税收超额加分。
亩均税收超过15万元/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超过8万元/亩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每增加1万元/亩加0.2分,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
5. 扣分项。
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的企业扣0.5分,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能耗目标考核不达标企业扣0.5分,发生安全生产、环保处罚的企业,处罚一次扣0.5分,上述扣分项最高不超过3分。
6.最终得分计算。
(1)单项指标得分计算。
单项指标得分=(年度指标的数据/基准值)×权重。单项指标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其中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得分不超权数。
(2)最终得分计算。
最终得分=所有单项指标得分之和+所有综合加分之和+亩均税收超额加分-扣分项。
(四)评价分类。
1.工业企业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年度最终得分,分规上、规下企业两类,规上企业按照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智能)制造业、合成革及化工印染业、大健康(生物医药)产业、其他产业进行最终得分分类排序,规下企业按照最终得分排序,最后分成ABCD四类:
(1)A类为做大做强类。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内排名前10%(含)的规上工业企业。大健康(生物医药)产业得分100(含)分以上评为A类,结果不受比例限制。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含)的规下工业企业。
(2)B类为提升发展类。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内排名10%-70%(含)之间的规上工业企业。大健康生物医药产业得分70(含)-100分的评为B类,结果不受比例限制。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10%-30%(含)之间的规下工业企业。
(3)C类为调控帮扶类。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调控帮扶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内排名后30%的规上工业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30%-90%(含)之间的规下工业企业。
(4)D类为倒逼整治类。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淘汰关停的企业。规上工业企业评价年度期末处于完全停产、关停状态或已出现严重危机且帮扶无望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列入D类倒逼整治类,原则上规上企业数量不超过5%。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10%以内的规下工业企业。
(五)其他规定。
1.开发区内上市企业原则上直接列为A类。
2.评价年度纳税1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不列入A类。自有用地企业,其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不含租赁企业面积)低于70%,在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3.当年新升规工业企业评价结果为C类或以下的可调整提升至B类,并给予一年的培育期,以后年度按实际评价分类。
4.用地面积10亩及以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满5年,且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仍未上规的工业企业,在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用地20亩及以上、取得土地满5年仍未上规的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直接列为D类,但如果该宗地上的租赁企业上规视该宗地上规,不直接列入D类。
5.当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价结果为C类或以下的可调整提升一档(不含省政府明确整治的印染、化工、制革前道等高能耗重污染企业),并给予一年整改期,以后年度按实际评价分类。
6.实行“一票否优”制,评价年度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被列入环保“黑名单”的,以及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7.排名相同的企业在分类时,以亩均税收高者靠前。
8.经认定调整分类档次的,原则上不影响企业原评价分类档次的控制比例。
二、工作任务及流程。
(一)初步确立企业评价名单。
根据办法要求,经贸局牵头发改、财政、环保、安监、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供电、低效工业企业整治提升指挥部等部门通过比对、关联、筛选匹配、调查核实等工作初步确定纳入评价的企业名单。
(二)初步评价。
1.采集数据、汇总。发改、环保、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提供,经贸负责数据汇总匹配、关联计算工作。
2.确立最终名单。经贸局将汇总计算好的数据交相关部门重新核查,确定最终评价对象名单。
3.初评。经贸局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质量效益,按照评价细则、计算方法,完成初步评价。
(三)最终评价及公告。
1.公示。将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对评价有疑义的由被评价单位(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核实或修正。
2.终评。回收、整理意见建议,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和调整,通过主任办公会议确定评价数据和结果。
3.公告。最终评价结果发文公布。
三、其他 。
(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2018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丽经开〔2019〕53号)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省、市、开发区关于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等级调档的政策或措施也适用于本评价办法。
(三)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行一年,由开发区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政策解读地址:
http://kfq.lishui.gov.cn/art/2020/7/7/art_1229242861_1309462.html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