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2.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的委托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固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3.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的委托权限,负责建设及规划项目环保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辐射以及重点行业及污染源的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
4.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区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检查饮用水输送管线保护区工作;承担美丽办的日常工作;
5.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下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监管职责;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环境信访工作,协调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6.负责环境统计、信息、污染源动态更新和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研究和示范工程,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工作;
7.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及认证后的监督管理,指导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
8.归口管理“五水共治”办公室工作;
9.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法制科),综合业务科,自然生态科(土壤固管科),环境执法队。
(三)人员编制
核定人员编制21名(其中驾驶员1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股级职数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