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应急罚〔2020〕开发-16号
被处罚人: 潘宇 性别: 男 年龄: 30岁 身份证号:3303************50
家庭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 邮政编码:323000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丽水市宇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职务:原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水阁工业区平峰三路8号
被处罚单位: 丽水市宇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 水阁工业区平峰三路8号 邮政编码: 323000
法定代表人: 张承能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7月9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丽水市宇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共检查出6项安全隐患,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丽)应急责改[2020]开发执-51号文书,要求8月2日前整改完成,8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完成6项安全隐患的整改,执法人员根据复查情况下发了《整改复查意见书》(丽)应急复查[2020]开发执-68号文书,当事人上述事实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 2020年8月7日对丽水市宇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案当事人丽水市宇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具体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2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潘宇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公司原安管员***,精工车间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照片证据5张;证明丽水市宇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证据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证明被处罚的主体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的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丽水市宇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罚款,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潘宇作出处以人民币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大众街121号) ,账号 231000001879836809906(账户名: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或个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丽水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青田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