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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总部经济招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9 11:50:4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区属各部门、南明山街道、集团公司:  

现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招商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4月28日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招商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落实“两山”发展大会精神,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着力构建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要素生态和供给体系,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进一步增强开发区经济综合实力,实现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发区总部经济招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两种类型。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总部企业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开发区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丽水市外由总部企业控股企业或总部企业分支机构不少于1家,并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新引进的市外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500 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  

2.新引进的市外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250 万元以上。  

3.新引进的市外建筑业总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1000 万元以上。  

4.本地现有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500 万元以上。 

5.本地现有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250 万元以上。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市外新引进的在开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开发区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项目),且年纳税额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职能总部年纳税额需在 1000 万元以上。 

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综合型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1.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经认定的市外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3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含市、区两级,下同)部分的9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对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起 5 年内,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考核基数部分的 90%给予企业奖励。考核基数及奖励税种范围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丽办抄〔2018〕32 号)规定执行。 

原“一企一策”企业政策到期后,享受本政策的,考核奖励税种范围和初始基数参照丽办抄〔2018〕32 号规定执行。 

2.给予研发费用补助。参照丽办抄〔2018〕32 号规定执行。  

3.给予用地支持。优先安排年销售产值5亿元以上且实缴税金 1500 万元以上总部企业建设总部大楼。制造业总部企业扩大生产的优先安排工业用地。 

新引进的服务业和建筑业总部企业,在开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自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入驻人数人均 10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 500 元的一次性补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资金三年内兑现到位。 

4.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参照丽办抄„2018‟32 号规定执行。 

5.给予产业基金支持。将总部企业优先推荐纳入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的支持对象。 

(二)职能型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1.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奖励。5年内按年实际入库税收规模,确定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1)年度纳税总额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年度纳税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 80%奖励。 

(2)建筑业职能总部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年度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 

2.给予办公场所支持。在开发区重点发展的总部大楼或指定场所租赁场地用于自用办公的,自企业产生税收之日起5年内,给予合同租金的80%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年。 

自建和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上述新引进的服务业和建筑业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政策执行。 

三、其他规定 

1.招商引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起5年后或企业投产(从产生销售收入之日起计算)3 年后,作为本地企业,不再按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 

2.享受本意见政策的总部企业,不再认定丽水市总部企业和总部型企业。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政策享受期内,若当年达不到税收考核要求不予兑现当年政策;连续两年达不到税收考核要求的,则不再享受本意见政策;3年内也不再认定总部企业。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丽水市及开发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与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条款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5.总部企业当年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其当年地方留成部分总额。 

6.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7.由招商部门受理,主要领导或分管委领导召集经发、财政、建设、税务等部门召开专题会,研究项目入园事宜,并形成会议纪要,运用工作底稿决定项目入园。“一事一议”项目提交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8.本意见由开发区招商委负责解释。 

9.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丽经开〔2019〕0044号.cebx .cebx


政策文件解读地址:

http://kfq.lishui.gov.cn/art/2019/6/19/art_1229242861_13094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