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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2020年度申报受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1-16 14:22:51 信息来源:宣传信息科 浏览次数: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72号)和《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2020〕70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申报受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拟分配的公租房包括顺生彩虹城、沙溪亭公寓,其中,顺生彩虹城公寓位于开发区惠民街与江南路交叉口西北侧,沙溪亭公寓位于开发区绿谷大道与垟店路交叉口西北侧。

二、配租对象

开发区南明山街道辖区范围内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公交、环卫行业一线职工。

三、配租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2.申请人具有莲都区户籍(不含市区、开发区)或持有莲都区《浙江省居住证》;

3.在开发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已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4.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

(二)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莲都区户籍(不含市区、开发区)或持有莲都区《浙江省居住证》;

2.在开发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半年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

4. 申请人为在开发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1年且所在单位为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或在开发区连续从事一线公交工作满2年的公交司机,不受上述第1、3点条件限制,予以优先保障。

四、申报材料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材料如下:

1.《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审核意见表(新就业保障对象)》;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和居住证明;

3.与开发区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

4.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非自主创业人员无需提供)。

(二)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材料如下:

1.《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审核意见表(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对象)》;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情况或《浙江省居住证》;

3.与开发区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注:1、相关证件及证书原件须随复印件一并报至受理点核对;2、公交、环卫行业一线职工不需要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情况或《浙江省居住证》。

五、申报受理

(一)申报程序

1.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资格审核。开发区建设局牵头有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上(http://kfq.lishui.gov.cn/)予以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3.公开选房。部门审核通过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申请人意愿,结合房源情况组织公开选房。

(二)受理地点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34号窗口。

(三)受理时限

2020年度工作日;受理时间段:上午8:45-12:00,下午13:45-17:00(具体以行政审批中心上下班时间为准)。

(四)咨询电话:0578-2990113。

六、配租管理

(一)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彩虹城按每月11元/平方米, 沙溪亭按每月15元/平方米。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公交、环卫行业一线职工承租期内均按照60%的优惠价进行保障,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另行计算。

(二)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原则不超过6年,合同一年一签。

七、其它事项

本公告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72号)和《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2020〕7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审核意见表(新就业保障对象)》

2、《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审核意见表(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对象)》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10月27日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审核意见表(新就业保障对象)》.doc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审核意见表(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对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