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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浙南玻璃有限公司“12·0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8-03-05 08:40:25 信息来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2017年12月6日14时许,丽水市浙南玻璃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工人曾如春在进行雨棚拆除过程中不慎坠落,经120急救医生确认当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马上会同开发区公安分局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勘察、取证等工作。2017年12月7日,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及市政府的委托,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了丽水市浙南玻璃有限公司“12·0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分院派员参加。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事故现场勘察、分析,向当事人询问,事故情况现已基本查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丽水市浙南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南玻璃公司)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遂松路280号,于1996年7月4日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46222X(1/1),注册资本503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麻康平。公司经营范围为玻璃、装饰材料、铝型材、塑钢材料、五金配件购销;塑钢门窗、特种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热弯玻璃制品加工。

  (二)丽水市浙南玻璃有限公司铁皮雨棚整改项目概况

  本次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雨棚搭建在该公司西面临街一楼房三层楼外,距离地面垂直高度大约10米。浙南玻璃有限公司按照消防整改要求决定将雨棚从搭建的墙体处算起切割2.8米,并在切割拆除部位上方2米处重新搭建雨棚,以留出烟雾扩散通道。

  (三)事故相关人员的关系

  张国福,男,身份证号:332521**********17,铁皮雨棚整改项目施工负责人,无相关建设资质,曾长期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承接钢结构安装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 

  王国云,男,身份证号:332501**********16,铁皮雨棚整改项目现场作业工人,无高处作业证,长期跟随张国福做工; 

  曾如春,男,身份证号:332521**********12,铁皮雨棚整改项目现场作业工人,无高处作业证,长期跟随张国福做工; 

  刘长军,男,身份证号:332528**********13,铁皮雨棚整改项目现场作业工人,无高处作业证,长期跟随张国福做工; 

  麻康平,男,身份证号:332521**********14,丽水市浙南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李丽华,女,身份证号:332521**********23,丽水市浙南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康平妻子。 

  二、 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12月4日,浙南玻璃公司厂区铁皮雨棚因消防隐患问题,被丽水开发区消防大队责令整改。12月5日,浙南玻璃公司董事长麻康平通知了李丽华,并让她打电话联系张国福。李丽华随后电话联系了张国福,并让他通知工人到公司实地了解雨棚整改相关事宜。12月6日上午8时,张国福电话联系王国云并通知他到浙南玻璃公司与公司负责人对接雨棚整改工作,王国云又电话联系曾如春一同前往。12月6日上午9时许,王国云、曾如春相继来到浙南玻璃公司,9时10分,李丽华将两人带到施工现场,麻康平随后来到现场,告知王国云和曾如春雨棚需要进行切割拆除和重新安装,在与这二人初步确定施工方案后,麻康平即离去。上午10时许,王国云和曾如春购得材料回到浙南玻璃公司后就开始对雨棚进行拆除作业。王国云和曾如春站在施工现场三楼雨棚上,王国云负责用切割机切割雨棚,曾如春负责浇水降温,一直工作到11时30分,雨棚切割了大约有10米宽,王国云和曾如春就去吃午饭了。吃完午饭后,王国云和曾如春回到浙南玻璃公司厂区休息,曾如春上午电话通知的工人刘长军则于中午12点来到公司。12时30分,三人开始站在雨棚上继续进行施工:刘长军负责拉电线,王国云负责切割雨棚,曾如春负责向切割部位浇水降温。由于整个雨棚每15米左右有一块用于采光的长方形玻璃间隔着雨棚,用液体胶水和雨棚进行粘合,无法继续切割,王国云等三名工人就停止了切割作业。三人开始把切割好的雨棚铁皮进行拆除,刘长军负责拆卸螺丝,曾如春先是用绳子绑着一块雨棚铁皮放至地面,后改为直接往地面扔雨棚铁皮。曾如春在往地面扔了三块雨棚铁皮后,13时50分左右,浙南公司负责人麻康平来到现场,要求这三人停止往地面扔雨棚铁皮并让他们改为向上吊装以便将雨棚铁皮回收再利用。曾如春、刘长军2人未系安全绳也未佩戴安全帽站在铁皮雨棚上等待浙南玻璃公司派工人到楼上进行吊装拉板作业;曾如春站在切割口一侧雨棚上,刘长军则站在雨棚上靠墙的位置。在等待过程中,大约14时左右,曾如春不慎踩翻已切割过的铁皮雨棚,坠落至下面半截断墙上随后又摔落至水泥地面。大约下午2时30分,120急救车赶到,经急救医生现场确认,曾如春已经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曾如春,男,汉族,44岁,籍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张村街***,身份证号码:332521**********12),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曾如春,无高处作业证,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接受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作业环境风险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曾如春在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无监护人员等高处作业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在承重能力不足的铁皮雨棚上进行拆装作业,不慎高处坠落,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浙南玻璃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审核外来施工人员作业资质;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失管。

  2、浙南玻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麻康平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未审核外来作业人员作业资质;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铁皮雨棚整改项目负责人张国福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履行阻止现场违章作业的工作职责,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原因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丽水市浙南玻璃有限公司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麻康平,浙南玻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未审核外来作业人员作业资质;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张国福,铁皮雨棚整改项目负责人,现场没有起到管理责任,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履行劝阻现场违章作业、无资质作业的工作职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事故相关方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追究其责任。

  3、现场施工人员曾如春,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接受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对作业环境风险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对本起事故负直接、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浙南玻璃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施工现场失管,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浙南玻璃公司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针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认真查找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针对高处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岗位以及使用外来工人较多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相关作业规范和事故案例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丽水市浙南玻璃有限公司“12·0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