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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发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 要素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9 11:45:2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区属各部门、南明山街道,区内各工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开发区工业企业实行以单位用地、用电、产出效益核算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制度,特制订开发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开发区工业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产业发展粗放,“低、小、散”发展模式尚未根本转变。与现代产业培育和生态工业发展要求差距较大,能源、环境、空间、市场倒逼压力越来越大。开展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政府切实把推动工业经济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倒逼机制,激发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将发展的动力从要素驱动转到创新驱动上来。

二、总体要求

按照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着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扶优扶强、退低进高各项措施,推动企业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意识、加快发展的危机意识、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意识,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投资方式,推动企业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开发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三、评价原则

(一)政策配套、整体推进原则。建立综合评价差别化的奖励扶持政策、严格限制和淘汰制度,通过综合评价、统筹施策、政策集成、差别化执行、反向管理等手段,确保评价工作真正取得成效。

(二)差别化管理原则。建立事前(项目落地)、事中(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事后(低效退出)全过程的差别化管理措施,确保对经评价的重点企业进行扶持,对落后企业进行淘汰,从源头上提高项目质量。

(三)与行业整治相挂钩原则。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要与各重点行业、企业整治相挂钩,结合产业定位和产业转型升级目标,明确并分步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综合财政、国土、环保、安监、金融、电力等部门力量,实施淘汰类企业在用水、用电、排污、财税、信贷等要素配置中的严苛制度,形成合力。

四、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开发区范围内,按照入园协议约定竣工满两年的工业企业(电力、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整体改造提升区域内企业除外;发文前经开发区认定的停产企业除外)。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产值、单位能耗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电耗税收。

3.混合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电耗税收。

(三)计算方法。

1.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40%、亩均产值占20%、单位能耗税收占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占12%、全员劳动生产率占8%。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亩均销售收入占35%、单位电耗税收占15%。

混合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亩均销售收入占35%、单位电耗税收占15%。

2.指标基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8万元、亩均产值350万元、单位能耗税收0.6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3.8万元、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8万元、亩均销售收入17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1.7万元。

混合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8万元、亩均销售收入17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1.7万元。

3.企业得分计算。

规上、规下、混合型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上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排放每吨COD指标企业确无排放或有排放无统计的得基准值。

混合型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为计算得分、进行评价,计算得分时可将在开发区有备案的承租企业中符合产业导向且独立核算的数据并计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

(四)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规上、规下、混合型企业三类,按装备制造业、塑料制品化工印染业、生物医药产业、金属冶炼及其他四大行业(混合型企业不分行业),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进行排序,分成A、B、C三类:

1.A类为发展提升类。资源环境效益相对较好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60%(含)的规上企业、排名前50%(含)的规下企业和混合型企业。(采用四舍五入,下同)

A类企业分重点扶持类、鼓励提升类。重点扶持类为规上企业中符合开发区1+2产业发展导向的,综合得分在行业排名中列前20%;2013年度丽水市纳税100强工业企业;产值为10亿元以上的企业;产值为3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认定的科技成长型企业。鼓励提升类,为A类中除重点扶持类以外企业。

2.B类为整治提升类。效益与贡献均一般,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后10%-40%之间的规上企业和后10%-50%之间的规下企业及混合型企业。

3.C类为落后淘汰类。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较差,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末10%(含)的规上企业和末10%(含)的规下企业及混合型企业。

属于《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落后产能,需实施整厂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按照丽水市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整治和资源占用产出等相关标准,计划通过专项整治实施整厂关停淘汰的低、小、散落后企业。

当年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企业,经环保局认定排气、污水、噪声和固废等排污未达标的企业根据实际评价结果降低一档。对恶意偷排、直排,造成重大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列为C类。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评价结果随时调整。具体企业名单由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认定,并提交开发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五)限制性规定。

1.对每年确定的淘汰企业不经评价直接列入C类企业名单。

2. 首次评价,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不能列为A类。下一年度评价,亩均税收6万元以下,不能列为A类;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列为C类。

3.上年度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经环保局认定排污指标未达标的企业不予列入A类。

(六)其他

1、对科技成长型企业、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未满二年的新办企业可暂不评价(企业也可自愿参加评价)。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评价不予列入C类,可根据实际评价结果提升一档(不含省政府明确整治的印染、化工、制革前道等高能耗重污染企业),但不得提升至重点扶持类,并给予一年整改期,以后年度按实际评价分类。

3、对经评价未能列入A类的市丽水市纳税100强工业企业原则上可提升至A类企业鼓励提升类,但不得提升至重点扶持类,并给予一年整改期,以后年度按实际评价分类。

4、排名相同的企业在分类时,以亩均税收高者靠前;受限制性规定,企业下调分类的,排名其后者顺序上升。

五、分类施策

依据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按照“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原则,对不同绩效评价的企业辅以差别化的要素配置。

(一)A类企业(分重点扶持类、鼓励提升类)。

1.重点扶持类(为规上企业中符合开发区1+2产业发展导向的,综合得分在行业排名中列前20%,2013年度丽水市纳税100强工业企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产值3亿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认定的科技成长型企业)。

扩大再生产或新建项目时,实施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优先保障用地需要,并优先办理项目核准备案;

优先安排向上级申报各类专项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开发区本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上年度该企业享受市级(含)以上财政各类专项补助资金总额(不含房租补贴、先进奖励等非项目类奖励和补助)的2%给予奖励;

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优先保障用电、用水需求和新增用能指标;

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项目,市长质量奖、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及各项荣誉称号等。

2.鼓励提升类(A类中除重点扶持类以外企业):

鼓励企业进行土地“退二优二”,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享受技术设备更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类专项扶持资金;

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二)B类企业。

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一律不再安排扩大再生产用地。

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限电对象;

享受技术设备更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类专项扶持资金,补助标准(开发区部分)降低1个百分点;

不再直接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技改项目除外)。

(三)C类企业。

列入开发区低效处置名单,鼓励C类企业与A类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土地方面实施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进行低效处置或收回处理。

不予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技改项目除外),禁止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禁止C类与C类企业、C类与B类企业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

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

不得享受本级各项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

公安、财税、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环保、安监、质监、国税、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和频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严格查处。

除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可先行配置的政策外,对于需经省、市审批后执行的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税费等资源要素配置差别化政策,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与省、市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对接工作,获批后直接实施。

六、工作流程

(一)摸底调查。全面开展工业企业占地面积、用电量、排污量、产值、税收、增加值的摸底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进行企业绩效排序和后续工作。

(二)制定办法。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30号,结合开发区实际,充分评估社会影响,制定开发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三)实施评价。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完成企业评价分类。首次评价基准年为2013年。

(四)操作规范。

1.抄告公示制度。经测算和部门审核的评价分类结果,以书面形式抄告被评价的企业,告知有关的政策措施,并给予一定时间的争议处置期限。经审核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在新闻媒体上对外发布,同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2.争议处理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的监督举报;企业对分档有异议的,要严格实施争议处理程序。

3.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综合评价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有关事项。

七、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三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在每年上半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上一年度企业被评价为C类的,在本年度评价时已完成提升、兼并重组的,由企业申请,经开发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列入评价;至本年度评价时没有实质性进展的,不予评价,继续按上年度类别执行。

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开发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重新核实、调整。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开发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分管主任为副组长,党政办、经发、财政、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国土、环保、金融、安监、供电分局等部门为成员。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明确责任,配强力量,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部门职责。评价指标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数据审核上报工作机制。根据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指标内容,相应数据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统计提供。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数据;财政局负责提供企业实缴税金数据;供电分局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安监局负责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等级数据;经发局负责提供企业行业分类、企业产值、增加值等数据,同时负责汇总数据、计算、分类,评价结果提供有关部门。经发、财税、国土、环保、金融、安监、电力等部门要在扶持政策、用地、用电、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制定差别化措施,把评价排序作为要素供给分配、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基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与评价体系相关的企业基础数据台账,做到实时更新、实时调取。重点建立用电、用地、排污、税收、产值、销售、增加值、安全生产状况等台账。相关部门要把建好台账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落实相应职能处室具体抓。

(四)强化督促考核。加大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考核力度,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五)加强宣传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进一步营造强大的奖优罚劣、进高退低的浓厚氛围,争取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积极推广“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你追我赶的积极氛围,努力提升开发区工业经济效益。

八、其他

(一)相关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指标基准值根据开发区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