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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关于在区内工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委托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2 16:43:0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丽水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关于在区内工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委托服务工作的通知

 

园区各工业企业: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丽委发[2014]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根据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总体部署,结合省、市局主要领导要求和金华、宁波等地好的经验做法及开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包括由街道管理的工业企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委托服务工作(以下简称“委托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企业安全生产委托服务,是指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较弱,委托具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能力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对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指导服务的安全管理新模式。我区企业面广量大,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突出,安全风险性大,既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又制约了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推行安全生产委托服务,是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管理创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参与,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行由政府行政执法排查隐患为主向企业日常管理排查隐患为主的转变;是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的有效途径;是破解当前政企安全网格化监管能力不足难题,有效提升监管效能的迫切需要。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体责任原则。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服务,委托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委托服务工作,对其工作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坚持自愿有序原则。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在中介机构选择、委托费用、委托时间、委托项目内容等方面遵循市场化原则,由企业自主与安全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协商确定,政府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指定和干涉。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坚持因企制宜,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采取套餐式、菜单式等多种方式,力求缺什么、服务什么,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既可以为企业提供一项或多项安全工作短期技术、管理服务,也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长期的、全面的技术、管理服务。

(四)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局各科室、街道安监站应加强引导,指导企业实行委托服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的各类问题的整改,企业在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同时,发挥服务机构“传、帮、带”作用,加强企业自身安全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自身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造血”功能。

三、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抓监管、中介机构抓服务、企业抓整改落实”的要求,稳步推进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委托服务工作,年内争取10%工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委托服务,2016年底30%工业企业实行委托服务,力争到2017年,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薄弱的工业企业基本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服务。

四、主要内容

根据目前企业现状,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和能力较弱的企业,鼓励其委托具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能力相关资质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指导与服务。其主要委托服务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各企业不同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委托服务方案,签订合法的委托服务书面协议;

(二)协助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台账等资料;

(三)协助企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

(四)定期、不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督促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五)督促并指导企业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协助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创建及运行、维护和管理服务;

    (七)协助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护工作。

五、工作步骤

委托服务工作于2015 年6月下旬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 (2015年6月30日前 )

安监局在上年度开展了区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摸底排查,基本掌握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现状,在普遍存在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意识较差,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职业健康不被重视,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情况下,鼓励企业实施安全委托服务,同时将利用安全生产活动月、各类会议、座谈、新闻报刊等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教育发动,让企业明确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委托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委托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全面推进 (2015年7月1 日至9 月底 )

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创建和运行、维护、管理的基础上,各方应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安监局鼓励企业与安全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工作合同,加强委托服务的后续跟踪管理,督促安全中介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制订安全委托服务方案,严格按照委托服务合同,为企业提供日常现场管理、安全台账资料建设等技术、管理服务,要深入各企业跟踪督查,掌握安全委托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和协调,提出工作建议,确保工作进度达到预期目标;二是需要委托服务的企业,业主要积极主动联系安全中介机构,择优选定安全中介机构;三是安全中介机构要主动走访各企业,推销本机构的服务产品,按合同约定做好委托服务工作,签订的合同应及时主动到管理部门备案。

(三)总结与提高 (2015年10 月1 日至2016年6月底 )

安监局对已正在执行安全生产委托服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持续改进的建设与方案,并适时进行阶段性总结与验收工作。为激励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有显著提升、安全生产面貌明显改善、安全生产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经开发区安监局认可和阶段性验收通过的企业,将按照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自身安全状况差,又没有管理实力,又不愿委托服务的相关企业,安监局执法单位将加大检查频次。同时,在认真总结安全委托服务卓有成效的工作经验基础上,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排查安全管理细节,积极提倡与推进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委托服务工作的经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鲍玖青局长为组长,魏忠兴、汤颖菲为副组长,其他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科),蓝勇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委托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

(二)严格各方责任。严格部门、安全中介机构、企业三方职责,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在委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支持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安全中介服务机构依照与企业签订的安全委托服务协议,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并对其工作行为和后果负责;企业依照协议要求,为中介机构参与管理服务提供必要条件,认真落实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三)加强动态管理。加快对接“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平台”。抓紧开展辖区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查,摸清底数,完善各类数据,及时了解掌握工业企业委托服务工作信息,建立委托服务工作台账。

(四)完善工作规范。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服务的企业必须与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形式合同,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委托服务合同应报安监局综合科备案(街道企业由安监站备案);严格安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管理,对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我区开展安全生产委托服务业务活动实行备案管理,注册地在外地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丽水市区或开发区设立办事处,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派驻执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定期汇报工作制度,向安监局(街道安监站)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委托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加强对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实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对于安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取消在本区的从业资格。

(五)注重工作结合。坚持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委托服务与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相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所评定的 “A、B、C、D”等级基础上,对安全条件差的“C、D”类的企业,要求企业引入安全委托服务机制;与企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相结合,加强取证后标准化企业的监管,对达标后安全管理弱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条件,督促企业及时实施安全委托服务举措;与行政执法推动相结合,加强企业的执法监察,对安全机构和人员不落实的导致安全生产无人管的、存在诸多隐患的企业,在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相关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要求企业实施安全委托服务。

 

 

 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此件公开发布)

                                       开发区安监局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