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
淘汰高污染燃料小锅炉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园区集中供热,积极发展生态工业,促进园区节能减排,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大气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丽水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供热、满足需求、节能减排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意识,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加快推进开发区生态化改造和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
以推进园区污染治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为契机,按照“疏堵结合、鼓励先行、分批推进、分类补助”的原则,实施控制高污染燃料的环保政策,综合采用资金扶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等措施,分两年推进园区集中供热,在2014年底前完成原蒸汽用户的接入使用集中供热,同时完成原导热油热用户采用大规模蒸汽试点工作;2015年底前园区内应淘汰的燃煤(油)小锅炉全部淘汰,基本实现全区集中供热。
三、工作任务及补助政策
开发区管委会对集中供热用户换热技术改造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并根据改造任务的难易程度、接入进度,实行分批次、差异化补助。补助政策所涉及的生产设备是指经备案和验收的生产线及设备(含2014年前已先行将导热油换成蒸汽供热企业的生产换热设备改造项目)。
(一)鼓励开展集中供热技术攻关。
加快推进PVC发泡工序、弹力布高温定型工序、化工反应工序及其它局部高温工艺的蒸汽供热工艺研究及冷凝水热量利用技术研究。由管委会对每种工序的不同技术路线确定一个项目进行试点,对每个试点项目给予固定设备投资额的50%的补助。一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企业先改先接先用。
1、对采用集中供热企业所新增的计量房、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新增或技改分汽缸以及接口至分汽缸的新增蒸汽管网改造给予补助。
在2014年底前完成接入使用的给予改造投资额的30%补助;在2015年底前接入使用的给予改造投资额的20%补助(原蒸汽供热企业除外)。
2、对原导热油供热企业的改造按照“鼓励先行、分类定额”的补助原则,给予企业主要生产线、后整理主要设备、DMF回收装置等的换热设备改造补助。
在2014年底前完成换热设备改造并接入使用集中供热的,给予湿法生产线12万元/条、干法(含PVC)生产线10万元/条、水性生产线15万元/条的换热设备改造补助;三版、连续式揉纹机、喷涂(含直涂、滚涂)机等后整理设备2万元/条(台)的换热设备改造补助;DMF回收装置35万元/套的换热设备改造补助。
在2015年底前完成换热设备改造并接入使用集中供热的,给予湿法生产线8万元/条、干法(含PVC)生产线6万元/条、水性生产线10万元/条的换热设备改造补助;三版、连续式揉纹机、喷涂(含直涂、滚涂)机等后整理设备1.5万元/条(台)的换热设备改造补助;DMF回收装置25万元/套的换热设备改造补助。
(注:20台单缸揉纹机可折算为1台连续式揉纹机进行补助。如选择按单缸揉纹机补助的,2014年底改造并接入使用的给予1000元/台补助,2015年改造并接入使用的给予700元/台补助。)
(三)鼓励企业自行拆除锅炉和烟囱。
1、对2014年底前自行拆除锅炉的,按0.8万元/蒸吨补助,每家补助不超20万元;对2015年6月底前自行拆除锅炉的,按0.5万元/蒸吨补助,每家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2015年底前自行拆除锅炉的,按0.3万元/蒸吨补助,每家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对30米以上砌砖烟囱,在2014年底前拆除的,给予拆除工程费的8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15万元/根;在2015年6月底前拆除的,给予拆除工程费的6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10万元/根。在2015年底前拆除的,给予拆除工程费的3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5万元/根。
(四)补助申报时间。补助申报时间为2014年8月至2016年第一季度;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在锅炉、烟囱拆除后向经发局提出补助申请,由经发局牵头组织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审核后三个月内补助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推行集中供热是开发区“以治污倒逼转型”工作的关键举措之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开发区必须按计划按要求实施到位。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做到早谋划、早行动、早落实。开发区集中供热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各项供热保障工作。经发局负责集中供热项目推进总牵头工作,负责配合市物价局制定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研究制定供热改造专项资金拨付机制;建规局负责供热管网建设规划审批和管网建设过程与企业协调工作,确保无障碍施工;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和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环保局负责确定集中供热批次名单(含调整名单),制定有序淘汰燃煤锅炉工作方案(含拟定锅炉关停淘汰计划),并及时查封未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各类锅炉;安监局牵头负责加强推进集中供热工程、淘汰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拆除烟囱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质监局负责各类锅炉的检验,按照锅炉关停时限要求,合理核发锅炉的有效期。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集中供热推进过程中的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妨碍集中供热实施过程的各种非法行为。企业是实施集中供热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按照园区集中供热推进要求,切实做好本企业相关技术攻关、设备改造和锅炉烟囱改造拆除工作。计划于2014年底前接入并使用集中供热的企业,应于2014年9月15日前与杭丽公司签订用热协议。计划于2015年底前接入并使用集中供热的企业,应于2015年5月底前与杭丽公司签订用热协议。
(二)加快建设,保障供应
供热企业要积极开拓用热市场,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集中供热企业批次名单和接入使用时间要求,主动上门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协议,同时也应及时与主动提出用热需求的其他用户签订用热协议。供热企业要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按照开发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和烟囱拆除计划,有序推进供热管网工程建设,确保有关企业的用热保障。按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所有工程建设内容加快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供热企业要做好供热服务,健全供热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确保满足供热范围内所有热用户对供热压力、温度、汽量、热网铺设、使用时间的需求。供热企业同时应做好用热服务,加强对用热企业的科学合理使用蒸汽进行适当培训,指导用热企业合理用汽,提高用热企业合理用能水平。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环保、经发、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小锅炉淘汰、烟囱拆除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并公布督查结果。对未按批次时限要求拆除锅炉和烟囱的,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2015年底前未接入集中供热并拆除分散小锅炉和烟囱的企业,按照工业企业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对相应企业在供地、用电、排污权、信贷、奖惩等方面实行差异化配置;对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不按要求接入热网的企业,环保部门不予通过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并查封自备小锅炉,超排放的予以从严处罚;凡列入关停范围的小锅炉,质监部门核定的锅炉检验合格有效期按确定的关停时限自动失效。
在集中供热范围内,一律不准新增高污染燃料小锅炉。如有特殊需要,对供热范围内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关停或确需新建小锅炉的,由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在热网覆盖范围内未经核准擅自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由经发、环保、质监、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立燃煤锅炉排放指标台账管理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在运行燃煤锅炉的环境检查力度,制定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对超标排放或不按规定时间达标的锅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四)稳定价格,大力推广
加强供热价格管理,规范供用热双方的行为。经供用热双方商定,在推广期(新价格方案执行起始日开始至2016年12月底),杭丽公司蒸汽价格执行优惠价。一是基准价格调整:即当秦皇岛中心煤价为650元/吨(5000大卡/公斤,含税)时,蒸汽基准参考价从151.5元/吨调整到142元/吨;二是价格档次调整,基准档用气规模从1万吨以下至0.3万吨及以上,调整为0.5万吨以下至0.3万吨及以上,档次数量从原来的7档调整为8档。从2017年1月1日起,蒸汽基准参考价格由供热企业和热用户依据生产经营成本(供热成本、税金、利润)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以2016年为经营成本测算期)。
(五)加强监督,强化考核。
集中供热工作纳入管委会对各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中,管委会将对在集中供热推进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集中供热推进过程中办事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主动积极实施集中供热的企业,在年度评先评优和各项扶持政策申报中予以优先考虑。
五、其他
(一)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单独享受市政府政策的企业不在此列。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含)以下政策,企业可自行选择,但一经选择,不再调整。
(二)本意见由经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丽经开〔2013〕60 号文件同时废止。